关于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意见
(Baonghean.vn)——2013年《土地法》实施十年来,土地管理取得了重要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根据新形势进行修改。《义安报》刊登了荣大学法学院阮文代博士的评论。
1. 2013年《土地法》在土地收回、土地划拨和土地租赁方面的缺陷和局限性
截至目前,2013年《土地法》已实施近10年,为提高越南国家土地管理效率的实践作出了重要贡献;始终肯定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无论是在规定上还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局限性。
在土地收回、土地划拨、土地出让等方面,我认为还存在一些主要的局限性:
第一:关于第118条规定的土地划拨和租赁形式,法律规定了两种形式:拍卖和有条件的约定。然而,目前地方在适用法律时,由于对土地类型和适用约定形式的条件规定不完善、不明确,往往只适用约定形式,而不适用拍卖形式。这严重影响了国家管理的有效性,可能影响主体的广泛参与能力、市场性质以及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 |
修订后的《土地法》将有助于加强土地面积、质量、经济价值等方面的管理,从而协调国家、土地使用者和投资者的权益。图片:Thu Huyen |
周一:关于国家开垦土地、划拨土地和出租土地时土地价格的确定(《土地法》第108条和2014年5月15日第45/2014/ND-CP号法令关于征收土地使用费和2014年5月15日第46/2014/ND-CP号法令关于征收土地和水面租金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经常导致这样的情况:国家土地价格往往与市场价格不相符,甚至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因此,在开垦土地时,由于被征地人不接受补偿价格,导致场地清理时间延长、难度加大。此外,许多项目虽然划拨了土地,但土地价格确定时间延长,导致国家预算收入到位缓慢,项目实施受到延误,造成土地资源浪费,降低投资效率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效率。
应该如何修改才能适应现实?
目前,《土地法》修订草案正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新增内容也主要围绕克服上述土地收回、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限制,贯彻落实越共中央第18/2022号决议精神,并强调修改补充要求:
第一:土地划拨和租赁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和项目用地招标的方式进行。为限制和克服不同地方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避免利用指定投资者违规实施投资项目,造成国家预算损失,并为腐败和浪费提供漏洞,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不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方式仅适用于项目实施期间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投资项目。
周一:在取消地价框架政策的基础上,在土地价格确定方面,原则上土地价格要与市场价格、拍卖价格相一致,并充分计算影响项目地价的各项因素。同时,对违反土地估价规定的组织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2.农地集中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但需要谨慎处理。
我认为,当前我国加强土地积累进程是正确的政策,符合许多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和趋势。
推动农业用地向高科技农业和规模化生产方向积累和集中的进程,将对投资农业领域的企业界产生重大影响。
从我国农业土地利用现状看,90%的农田由个体农户经营利用,小规模、低效、分散的生产方式依然普遍存在;经济组织经营利用的农田仅占10%,生产规模偏小;农村劳动力向服务业转移的趋势不可持续,农民守土有责、以备不时之需的心态仍然存在。
![]() |
农田由家庭经营和使用,小规模、低效率、分散的生产方式仍然普遍存在。图片:Thu Huyen |
因此,本次修改的《土地法》需要对农用地积累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如:
法律需要规定为农业生产户和国内外投资者更便捷地获得土地创造机会,同时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生产领域,促进土地向规模化、集中化、高效化的农产品生产方向集中积累。
关于扩大农用地使用权承接户流转倍数限制,2013年《土地法》规定,农用地使用权承接户流转倍数限制为不超过10倍;《土地法草案(修正)》规定,不超过15倍,与现行草案相适应。
应严格规定农地积累的原则和方法。确保政策有效实施,但也要防范利用政策谋取与共同目标相悖的利益,影响土地公有制的可能性。此外,法律还应进一步制度化分权、授权,明确责任,加强各级国家机关对相关内容的自上而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