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出台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工资管理分级管理条例
(Baonghean.vn)- 本条例规定了省委、省委常务委员会、省委组织委员会、区、市、镇党委、省委直属单位党委、省人民委员会党委在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工资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乂安省委常务委员会刚刚颁布了关于下放省委直属党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以及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工资管理权力的第04/QD-TU号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适用主题:
a) 省委直属党政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
b) 省委常务委员会辖下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共服务单位之干部、公务员及公职人员。
薪酬管理内容:
1、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工资加薪、调薪、职务津贴和工资补贴。
二、干部、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之晋升、调职、变更专业技术职务。
3. 建立工资基金(如有)。
4.工资统计报表。
5.检查、监督和评估薪酬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薪酬管理原则:
1. 遵守现行有关工资制度和公务员、公职人员等级管理的规定。
2.确保准确及时地执行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工资、工资津贴制度、职务任命、职务调动和工资安排。
3.机关、单位首长应依权力下放规定管理工资。
关于职责和权限:
省委常务委员会授权省委常务委员会:
1. 省委直属党政机关、祖国阵线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工资管理。
a)决定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干部增加工资、年功津贴、职务津贴、调动职级。
b) 决定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增加工资、超范围发放工龄津贴、调动职务等级。
c) 经中央组织委员会同意后,决定任命高级专家等级和选定官员、公务员和公务员的工资安排。
d) 对通过晋升考试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决定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职务。
d) 报中央组织委员会审议,晋升高级专家或同等职务人员,无需按照规定参加合格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考试。
e) 选派干部、公务员及公职人员参加考试,提升其级别,并考虑从高级专家或相当级别晋升至高级专家或相当级别。
g)下达晋级考试及晋升审议方案;指导组织组织专科以上职等晋升至高级专科以上职等、干事以上职等、职员以上职等晋升至干事以上职等考试及晋升审议工作(中央组织委员会对方案内容及晋级目标提出意见后)。
2.省委常委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有部门事业单位干部的工资管理。
a) 对省委常委管理干部超范围调薪、年功津贴等实施情况提出意见。
b) 对省委常委管理的干部选派考试、考虑提拔职务、考虑晋升职务、提拔任用、转任高级专家职务或相当职务提出意见。
省委组织委员会职责权限:
1.负责指导和管理省委直属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工资发放工作。
a) 审核并报省委常务委员会决定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干部增加工资、超范围发放年限津贴、职务津贴、调动职级等事宜。
b)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级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评定工资、超标准工龄津贴、调职等事项,报省委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c) 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意见和材料,并将对干部、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级及以上公务员加薪、超范围年功津贴、首次专业津贴、调职等情况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执行。
d)评估并建议省委常务委员会提请中央组织委员会审议,按规定提升官员、公务员、公职人员的级别和免试晋升高级专家或同等职务。
d) 评核、建议并提请省委常务委员会提名干部、公务员及公职人员参加晋升军衔考试,并考虑晋升高级或相当级别至高级或相当级别。
e) 就制定晋级考试及晋升审议项目提供意见;就组织从专家级或相当职务晋升到高级专家级或相当职务、从职员级晋升到专家级或相当职务、从职员级晋升到职员级的晋级考试及晋升审议提供意见(中央组织委员会对项目内容和晋级目标提出意见后)。
g) 就高级专家或相当级别干部、公务员及公职人员的级别任命及薪资安排,向省委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中央组织委员会同意后,决定之。
h) 建议并提请省委常务委员会决定对考核合格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授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等级和工资待遇。
i) 决定任命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当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务员及公职人员,并决定任命其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务员及公职人员的级别及工资待遇。
k) 根据薪酬管理权力下放的职责和权限完成其他任务。
2.负责省委常委管理的行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干部的工资管理工作。
a) 对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干部超范围调薪、年功津贴执行情况,应当审查并报省委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将意见书面通知省委常务委员会,报请主管机关决定。
b) 对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提拔职务等级、提拔任用、转任高级专家或相当职务等级的评定,报省委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将省委常务委员会的意见书面通知主管机关决定。
区、市、镇党委、省委直属单位党委、党组职责:
1.审核并向省委组织委员会提交省委机关、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务员的加薪、超范围加龄津贴、首次工作津贴、调职等决定;接到省委组织委员会通知结果后,决定专业以上级别及同等级别以下干部、公务员、公务员的加薪幅度。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省委直属党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职务津贴。
3.决定省委直属党政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年度职业津贴。
4、根据薪酬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完成其他工作。
省人民委员会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1.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对省党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进行评估,并提交省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2.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对选派干部参加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公务员晋升考试、提拔任用高级专家级或同等级别职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报省委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定期加薪实施时间、框架外工龄津贴、专业津贴每季度定期实施,具体为:
- 向省委组织委员会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为每季度中旬的15日之前。
- 主管部门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之前发布工资决定(根据工资管理权力下放情况,在收到省委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或省委组织委员会的通知后)。
年度工作优异提前加薪在第四季度进行,最迟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
各单位每半年、每年应于当年7月底、次年1月底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本单位领导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省委组织部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央组织部书面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并按上级要求,建立工资基金。
省委常务委员会责成省人民委员会党委、党建委员会、检查委员会、省委办公厅、县、市、镇党委、省机关集团党委、省企业集团党委、省祖国阵线委员会、省委直属省级政治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单位根据本条例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2021年7月1日)生效。废止省党委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党委直属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资管理权力下放以及省党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公务员工资管理权力下放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