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发布关于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薪酬管理权力下放的规定

July 7, 2021 07:54

(Baonghean.vn)——该条例规定了省委、省委常委、省委组织委员会、区、市、乡委、省委下属各级党委和单位、省人民委员会党委在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薪酬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力。

义安省委常委会刚刚印发第04/QD-TU号条例,关于下放省委干部、公务员、党政机关公务员、祖国阵线、社会政治团体和公共服务单位人员、省委常委会管理的国家官员的薪酬管理权,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适用事项:

a) 省委下属的干部、公务员、党政机关公务员、祖国阵线公务员、社会政治组织公务员和公共服务单位公务员。

b) 省委常委下属的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

薪酬管理内容:

1. 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加薪、调薪、职位津贴和薪金津贴。

2. 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晋升、调任、职称变更。

3. 建立薪金基金(如有)。

4. 薪资统计报告。

5. 检查、监督和评估薪酬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薪酬管理原则:

1. 遵守现行有关薪酬制度和公务员及公共雇员职级管理的规定。

2. 确保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薪金和薪金津贴制度、职级任命、职级调动和薪金安排得到准确及时的执行。

3. 机构或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权力下放规定管理工资。

关于职责和权限:

省委常委会授权省委常委会:

1. 对省委干部、公务员、党政机关公务员、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和省级公务员单位的薪酬管理。

a) 对省委常委管理的干部进行薪级提升、资历津贴、职级津贴和职级调动的决定。

b) 对高级专家或同等或更高职级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薪级提高、超出框架的资历津贴和职级调动作出决定。

c) 经中央组织委员会同意,决定选定的官员、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高级专家职级任命和薪酬安排。

d) 对通过晋升考试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决定任命其为高级专家或同等职级。

d) 按照规定,向中央组织委员会提交关于晋升高级专家或同等职级(无需考试)的合格官员、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申请,供其考虑。

e) 派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参加考试以提升职级,考虑从高级专家或同等职级晋升为高级专家或同等职级。

g)发布职级晋升考试及晋升考核方案;指导组织从专家级或同等职级晋升至高级专家级或同等职级;从军官级晋升至专家级或同等职级;从职员级晋升至军官级的职级晋升考试及晋升考核(经中央组织委员会对方案内容及职级晋升目标提出意见后)。

2. 省委常委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干部薪酬管理。

a) 对省委常委管理的干部在框架外实行加薪和资历津贴提出意见。

b) 对派干部参加考试、考虑晋升职衔、考虑升职任命职衔、调任高级专家职衔或同等职衔的省委常干部提出意见。

省委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

1. 负责省委干部、公务员、党政机关公务员、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工资发放和管理。

a) 对省委常委管理的干部进行评估,并报省委常委决定加薪、超期资历津贴、职级津贴和职级调动。

(b) 对高级专家及以上职级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薪级调整、超框架资历津贴和职级调动进行评估,并报省委常委会决定。

c) 评估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关于实施工资增长制度、超出框架的资历津贴、首次专业津贴以及对薪级为专家或同等或更低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进行职级调动的评估结果,供各单位执行。

d) 评估并建议省委常委向中央组织委员会提交报告,审议按照规定对合格官员、公务员和公共雇员不经考试晋升职级和高级专家或同等职称的情况。

d) 评估、建议并向省委常委提交提名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参加晋升考试,考虑从高级专家或同等职级晋升为高级专家或同等职级。

e) 就职级晋升考试和晋升考核方案的制定提供建议;就以下职级晋升考试和晋升考核方案的组织提供建议:从专家级或同等职级晋升至高级专家级或同等职级;从职员级晋升至专家级或同等职级;从职员级晋升至职员级(在中央组织委员会对方案内容和职级晋升目标提出意见之后)。

(g)向省委常委提出建议,并提交省委常委决定对选定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高级专家或同等职级任命和薪俸安排,该决定需经中央组织委员会同意。

h) 建议并报省委常委决定通过晋升考试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高级专家或同等职级的任命和薪级安排。

i) 决定专家或同等人员的职级任命和薪级安排;决定通过晋升考试的官员、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职级任命和薪级安排。

k) 根据薪酬管理分权的职责和权限执行其他任务。

2. 为省委常委领导下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官员提供薪酬方面的建议和管理。

a) 对超出省委常委会管理的干部加薪和资历津贴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并报省委常委会征求意见;将省委常委会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机关决定。

(b) 对省委常委管理的干部选派参加考试、考虑晋升职称、考虑升任委任、调任高级专家职称或同等职称等事宜进行评估,并报省委常委征求意见;将省委常委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机关决定。

区、市、乡镇党委,省委直属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 对省委下属党政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团体、公共服务单位的干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加薪、超期资历津贴、首次就业津贴和职级调动进行评估,并报省委组委会;在收到省委组委会评估结果后,对专业级及以下干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作出薪级决定。

2. 根据干部管理下放原则,决定省委干部管理下放的干部、公务员、党政机关公务员、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和公共服务单位的职位津贴。

3. 决定省委干部、公务员、党政机关公务员、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年度职业津贴。

4. 根据薪酬管理层级的职责和权限执行其他任务。

省人民委员会党的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1. 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应当对省委管理的国家干部薪酬进行评估,并报省委常委会征求意见。

2. 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对派官员参加省委常委管理的国家干部晋升考试、晋升和任命高级专家级或同等职级的考核、考虑和考虑,进行评估并报省委常委征求意见。

是时候实施定期加薪了,资历津贴超出既定框架,专业津贴按季度定期发放,具体如下:

- 向省委组织委员会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是季度中月份的15日之前。

主管机关应当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根据薪酬管理下放原则,在收到省委常委会的意见或者省委组织委员会的通知后)作出薪酬决定。

因年度工作表现优异而提前加薪的,将在第四季度进行,最迟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

各单位每半年和每年应于报告年度7月底和次年1月底以书面形式向省委组织委员会报告其下属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省委组织委员会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中央委组织委员会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并根据上级管理要求报告和建立工资基金。

省委常指定省人民委员会党组、省党建委员会、省监察委员会、省委办公厅、区、市、乡镇党委、省机关集团党组、省企业集团党组、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和省级社会政治组织、省委下属公共服务单位按照本条例组织实施。

本条例自签署之日(2021年7月1日)起生效。废止省委常以前制定的关于省委干部、公务员、党政机关公务员、祖国阵线、社会政治团体和省级公务员单位以及省委管理的国家干部薪酬管理下放的文件。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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