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出台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工资管理分级管理条例
(Baonghean.vn)- 该条例规定了省委、省委常务委员会、省委组织部、区、市、镇党委、省委直属单位党委、省人民委员会党委在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工资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乂安省委常务委员会刚刚颁布了关于下放省委直属党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以及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公务员工资管理权力的第04/QD-TU号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适用科目:
a) 省委直属党政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
b) 省委常委辖下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之干部、公务员及公职人员。
薪酬管理内容:
1、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加薪、调薪、职务津贴和工资补贴。
二、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晋升、调职、变更专业技术职务。
3.建立工资基金(如有)。
4、工资统计报表。
5.检查、监督和评估工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薪酬管理原则:
1.按照现行规定遵守工资制度和公务员、公职人员等级管理规定。
2.确保准确及时地执行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工资、工资津贴制度、军衔任命、军衔调动和工资等级划分。
3.机关、单位首长应依照权力下放规定管理工资。
关于职责和权限:
省委常务委员会授权省委常务委员会:
1.省委直属党政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工资管理。
a)决定省委常委管理的干部的工资增长、超范围工龄津贴、职务津贴、调动等事宜。
b)决定对高级专家级以上、相当级别以上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增加工资、超范围发放工龄津贴、调职。
c) 经中央组织委员会同意后,决定任命高级专家等级和选定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工资安排或同等待遇。
d)对通过晋升考试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决定任命为高级专家或相当职务。
d) 报请中央组织委员会审议提升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职务等级及晋升高级专家或同等职务,无需按照规定参加考试。
e) 选派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参加晋升考试,提高其级别,并考虑从高级专家或相当级别晋升为高级专家或相当级别。
g)下达晋升考试及考虑晋升的方案;指导组织晋升考试,考虑从专家级或相当于高级专家级或相当于高级专家级;从职员级或相当于职员级;从职员级或相当于职员级(经中央组织委员会对方案内容和晋升目标提出意见后)。
2.省委常委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有部门事业单位干部的工资管理。
a)对省委常委管理干部超范围调薪、年功津贴的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b)对省委常委管理的干部选派参加考试、考虑提拔职务级别、考虑晋升职务任用、转任高级专家或相当职务等级提出意见。
省委组织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1.负责指导和管理省委直属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工资发放工作。
a) 负责审核并报请省委常委会决定对省委常委会管理的干部增加工资、超范围发放年限津贴、调任、调职等事宜。
b)对高级专家级以上、相当级别以上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调薪、超标准工龄津贴、调职等事项,报省委常委会审议并决定。
c) 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意见和材料,并将对干部、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级及以下公务员实行加薪、超岗位津贴、首次任职津贴、调职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书面通知各申请单位。
d)评估并建议省委常务委员会提请中央组织委员会审议提升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职务等级、免试晋升高级专家或同等职务。
d)评选、建议并提请省委常务委员会提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晋升考试,并考虑晋升高级专家或同等级别至高级专家或同等级别。
e)就制定晋升考试及考虑晋升项目提供咨询;就组织晋升考试及考虑从专家级或相当级别晋升为高级专家级或相当级别、从职员级晋升为专家级或相当级别、从职员级晋升为职员级提供咨询(在中央组织委员会对项目内容和晋升目标提出意见后)。
g)在获得中央组织委员会同意后,向省委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决定选定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高级专家或相当职位的任命和工资安排。
h)对通过考试晋升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提出建议并提请省委常务委员会决定高级专家或相当级别的职务任职等级和工资待遇。
i)决定任命专家或相当专家的等级和工资安排;任命通过晋升考试的官员,公务员和公务员的等级和工资安排。
k) 根据薪酬管理权力下放的职责和权限完成其他任务。
2.负责省委常委管理的行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干部的工资管理工作。
a) 对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干部超范围调薪、年功津贴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报省委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将意见书面通知省委常务委员会,报主管部门决定。
b) 评定并报请省委常委会对派出干部参加考试、考虑提升军衔、考虑晋升任用、转任省委常委会管理的干部高级专家或相当职务等级的意见,书面通知省委常委会,由主管机关决定。
区、市、镇党委、省委直属单位党委、各单位职责权限:
1.审核并向省委组织委员会提交省委机关、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加薪、超标准工龄津贴、首次工作津贴、调职等决定;接到省委组织委员会通知结果后,决定专业级别及以上同级别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加薪幅度。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省委直属党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职务津贴。
3.决定省委直属党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年度职业津贴。
4、根据薪酬管理职责权限完成其他工作。
省人民委员会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1.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对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进行评估,并提交省委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2.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对选派干部参加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公务员晋升考试、晋升审议、聘任高级专家级或同等级别职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报省委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实行定期加薪时间,框架外工龄津贴、专业津贴每季度定期实施,具体为:
- 向省委组织委员会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为每季度中旬的15日之前。
- 主管部门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之前发布工资决定(根据工资管理权力下放情况,在收到省委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或省委组织委员会的通知后)。
年度工作优异提前加薪在第四季度进行,最迟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
各单位每半年、每年应于当年7月底、次年1月底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本单位领导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省委组织部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央组织部书面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并按上级要求,建立工资基金。
省委常务委员会责成省人民委员会党委、党建委员会、检查委员会、省委办公室、区、市、镇党委、省直机关集团党委、省企业集团党委、省祖国阵线委员会、省委直属省级政治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单位根据本规定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2021年7月1日)生效。废止省党委常务委员会此前制定的关于省党委直属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资管理权力下放的文件;省党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公务员工资管理权力下放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