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该省民事判决执行机构强行拆除围栏,以便将土地分配给一个家庭中的兄弟。
乂安省民事判决执行部门刚刚组织了强制拆除土地资产的行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判决对象——永兴坊(原永市乂莲乡)的一个家庭成员。
今天(7月24日)上午,乂安省永兴坊红莲村41号地块175号地块,民事判决执行处组织对债务人阮富长先生和阮氏岩女士的土地资产进行执行和拆除,移交给债务人阮富香先生(居住于平阳省)和阮氏兰女士(均居住于乂安省永兴坊)。

此前,乂安省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接受阮氏兰女士的诉讼请求,撤销荣市人民委员会于2022年1月16日重新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CU 334749,颁发地点为荣市(现永兴坊)乂莲乡第2村第41幅第175号地块,面积为1,321.9平方米。2,以阮富长先生和阮氏岩夫人的名字命名。这块土地是黎氏曼夫人(阮富长先生、阮氏香先生和阮氏岩夫人的母亲)的遗产。

乂安省人民法院已划拨200平方米给阮氏兰女士使用。2住宅用地,价值 11 亿越南盾;阮富香先生获准使用 100 平方米2土地,价值5.5亿越南盾。分配给Nguyen Phu Truong先生和Nguyen Thi Nham女士继承360m2价值近20亿越南盾的住宅用地,以及阮富强先生(张先生、阮香先生和阮兰女士的父亲)留下的土地。此外,张先生和阮兰女士还获得了总面积1,021.9平方米的使用权。2上述地块剩余土地。

乂安省人民法院还命令阮富长先生和阮氏岩女士拆除与阮氏兰女士和阮富香先生所分割土地面积相对应的南部和东部围栏。

在执行现场,虽然执行员不断向被执行人解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积极鼓励和劝说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判决,但阮富长先生和阮氏岩女士不予接受,因此,当局被迫按照拟定的方案进行执行。

执行会上,乂安省民事判决执行局配合土地专业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地方政府对拟移交地块的界桩和边界进行测量和复核……

完成初步程序后,执行委员会着手拆除该财产并在各个界碑位置建立围栏,同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阮富香先生和阮氏兰女士,以便依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