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公布12项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处罚措施

怀秋 April 9, 2020 12:13

(Baonghean.vn)- 违反 Covid-19 疫情防控规定将被处以 100 万至 3000 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刚刚发出正式批示,要求各省级机关、部门、行业、县、市、镇人民委员会继续加强宣传,特别是有关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因此,有 12 项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其中包括:

静息态

违规行为

惩罚级别

1

在强制场所未佩戴口罩

警告或罚款1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 越南盾

2

隐瞒、不申报或者不按时、不真实地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地方卫生健康机构申报自己或者他人疑似患有传染病的情况。

罚款金额1,000,000至2,000,000越南盾

3

提供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虚假信息、歪曲信息

罚款金额20,000,000 - 30,000,000 越南盾或依照2017年修正补充的《刑法典》第288条规定处理”犯罪非法提供、使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信息

4

将用过的医用口罩丢弃在错误的地方

罚款金额5,000,000至7,000,000越南盾

5

不执行进入疫区前检查、监管、医疗处置决定

罚款金额10,000,000 至 20,000,000 越南盾

6

未落实限制人员聚集措施、暂停疫区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共餐饮服务场所营业决定

罚款金额5,000,000 至 10,000,000 越南盾

7

逃离隔离区,不遵守隔离规定;拒绝、逃避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隔离措施或者被强制隔离

罚款金额5,000,000至10,000,000越南盾;或者依照2017年修正补充的《刑法典》第240条规定处理,“传播危险传染病罪以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

8

利用疫情期间物资短缺或者人为制造物资短缺,抢购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稳价商品、国家定价商品,转卖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依据2017年修正补充的2015年刑法第196条关于投机取巧罪的规定处理

9

任何人逃离隔离区、不遵守隔离规定、拒绝或逃避实施隔离措施或强制隔离,造成因预防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产生费用1亿越南盾以上的损失。

根据2015年刑法第295条规定处理,并于2017年修正补充,关于“违反劳动安全、劳动卫生、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等规定

10

未申报健康状况、申报不完整或虚假申报导致将新冠病毒传染给他人

根据2015年刑法第240条规定处理,并于2017年修正补充,关于“向人们传播危险的传染病

11

以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阻碍有关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行为

根据2015年刑法第330条规定处理,并于2017年修正补充,关于“抵抗执法人员

12

服务性营业场所(如酒吧、舞厅、卡拉OK厅等)的业主和管理者在因预防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决定暂停营业活动时开展经营活动,因防控疫情而产生的费用造成1亿越南盾或以上的损失。

根据2015年刑法第295条规定处理,并于2017年修正补充,关于“违反劳动安全、劳动卫生、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等规定

此前,2020 年 4 月 6 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 2015/UBND-VX 号批示,关于继续认真执行政府总理第 16/CT-TTg 号指示,其中责成司法部“统计疫情防控中行政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向县、市、镇人民委员会和大众媒体通报,以便人民群众和主管部门知晓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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