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严厉惩处非法黄金和外汇交易场所的业主
(Baonghean.vn)——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决定,对非法交易黄金和外币的机构业主进行行政处罚。
据此,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30日颁布了第5310/QD-UBND号决定,对兴越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理由是“该公司犯有行政违法行为:在无营业执照的企业买卖金条,违反黄金交易活动规定,符合政府2014年10月17日第96/2014/ND-CP号令第25条第2款d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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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 Thai Hoa 镇的 Truong Thang 和 Hung Viet 黄金和白银贸易机构。 |
此前,2018年9月19日,太和镇公安局市场管理六队对位于太和镇义顺乡第8村的鸿越金银店进行检查,发现店长陈氏越女士(1964年出生,居住在太和镇义顺乡)正在向阮越福先生(1964年出生,居住在太和镇义顺乡)出售一张价值100美元的美元钞票,并向陈忠俊先生(32岁,居住在太和镇光前坊)出售一根SJC金条(01两)。
检查时,Hung Viet金银店无法出示外汇兑换许可证和买卖金条的营业执照,因此检查组作出记录并暂时扣留了客户的外币和1根SJC金条进行核实和澄清。
随后,2018年9月27日,太和镇公安局市场管理六队对位于太和镇和孝坊新城街的长胜金银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员何氏秋香(27岁)向两名顾客何文龙(Ha Van Long)和魏文图(Vi Van Thoa)出售两张美元钞票(面值100美元);向另一名顾客阮景长(Nguyen Canh Truong)出售一张SJC钞票(面值1两)。由于长胜店无法出示外币兑换和金条买卖许可证,检查组作出记录并扣押了上述外币和金条。
在处理过程中,太和镇警方与越南国家银行义安省分行进行了配合。2018年10月23日,越南国家银行义安省分行向太和镇警方发出了第1219号文件,要求配合核实上述金银交易场所两家业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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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图片说明 |
据此,越南国家银行义安省分行认定,这些场所业主买卖外币和金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不属于2013年12月26日国家银行行长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4条规定允许在越南境内使用外币的情况,该通知是关于限制在越南境内使用外币的规定实施的”,“违反2005年12月13日第28/2005/PL-UBTVQH 11号外汇条例第22条(经2013年3月18日第06/2013/UB TVQH13号条例第1条第13款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了外汇条例的若干条款)”; “违反政府2012年4月3日第24/2012/ND-CP号关于管理黄金交易活动的第10条规定‘组织和个人买卖金条只能在获得国家银行许可的信贷机构和企业进行’。
第24条第3款《货币和银行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如下:
对于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将被处以 8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在未经许可兑换外币的机构买卖外币;
b)为与外国贷款、借贷、追收外债、为非居民提供担保、外国在越南投资、越南在国外投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交易有关的交易提供支付和汇款服务;
c)为经营外国人有奖电子游戏的企业和赌场企业,不按法律规定兑换传统货币面额。
2018年11月16日,乂安省警方已向乂安省人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将案件移送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依法处理。据此,陈氏越女士及其兴越有限公司、何氏秋香女士均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举报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警方澄清违法处理相关内容。
据此,2018年11月30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对兴越有限公司处以60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对陈氏越女士处以40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对何氏秋香女士处以40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因买卖外币)和3000万越南盾(因在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买卖金条)。
对于直接到商店购买外币和金条的人员,根据他们的陈述,他们不知道兴越和长胜商店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义安省警方不建议进行处罚。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对企业主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对前来买卖黄金和外币的人进行行政处罚,这根据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目前,义安省有多家非法买卖黄金、白银和外币的机构。这些机构都挂着黄金白银交易的招牌。人们经常去这些机构兑换外币或买卖黄金,却不知道这些机构并没有按照越南国家银行的规定获得外币兑换或金条买卖的许可,这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因此,他们在交易中无意中协助了这些机构老板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吴《货币和银行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如下:
1.对生产黄金珠宝和艺术品未按规定公布适用标准或未贴标签的行为,处以5,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2.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6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不公开发布金条、珠宝和艺术黄金的买卖价格;交易地点的珠宝和艺术黄金的数量和含量;
b) 标明了金条、珠宝、艺术品的买卖价格,但标价形式和内容不明确,给消费者造成困惑;
c)在根据法律规定改变其分支机构和金条买卖业务地点时,违反信贷机构和从事金条买卖业务的企业的责任;
d)在信贷机构或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买卖金条;
d)未按法律规定取得黄金首饰、美术品买卖许可条件,从事黄金首饰、美术品买卖业务;
e) 未在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证上登记黄金首饰、美术品加工业务,进行黄金首饰、美术品加工业务。
3.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60,000,000越南盾至1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违反法律规定买卖黄金,但本条第2款d点和第7款a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b)违法携带黄金出境、入境,海关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除外;
c)不按照法律规定提供金条储存服务;
d)未达到和保持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条件,进行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
4.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1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未取得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资质证书,擅自生产黄金首饰、工艺品的;
b) 通过授权代理商开展金条买卖业务;
c)不遵守有关黄金地位的法律规定;
d)进出口黄金首饰、艺术品;黄金粉末、黄金溶液、黄金焊料薄片、黄金盐等形式的原金以及与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证书不符的半成品黄金首饰;
d)不按照法律规定使用金条保管。
5.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25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使用黄金作为支付手段;
b)未按照原料金进口许可证规定进口原料金,生产黄金首饰;未按照国家银行核发的临时原料金进口许可证规定将产品复出口。
6.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金条的行为,处以350,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7.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45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未取得从事金条买卖业务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金条买卖业务;
b)未获得国家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许可证,擅自出口或者进口原金;
c)未依法获得主管部门许可,从事其他黄金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