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法令鼓励在葬礼上使用旋转花圈,限制焚烧祈愿纸
政府颁布第237/2025/ND-CP号议定,修改和补充政府2012年12月17日第105/2012/ND-CP号议定关于组织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葬礼的若干条款。

据此,第237/2025/ND-CP号法令(2025年9月2日颁布,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修改补充了第105/2012/ND-CP号法令第3条,增加了改变丧葬仪式的原则,具体如下:
第三条 丧葬仪式
1、在职、退休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死亡的,按照下列礼仪之一举行丧葬:
a) 国葬。
b) 国葬。
c) 高规格的葬礼。
d) 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葬礼。
二、本条例规定以外之丧葬仪式之变更,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
限制在葬礼上洒和散布祈愿纸
第237/2025/ND-CP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第105/2012/ND-CP号法令第4条的若干条款,以遵守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有关的规定;确保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假币和保护越南货币的规定,具体如下:
若在家中举行葬礼,根据当地及家庭习俗,死者遗体须入棺防腐,并须确保卫生,尤其对于患有传染病者。从入棺防腐到下葬的时间,须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送葬队伍从殡仪馆或家属送往墓地时,不得撒布或散布越南国家银行发行的现金和外币;不得在墓地焚烧供品。
限制在葬礼上洒和散布祈愿纸。
鼓励在葬礼期间使用轮换花圈。
此外,为逐步形成文明、节俭的丧葬文化,第237/2025/ND-CP号法令在关于丧葬使用轮换花圈的第4条第5款后增设第6款,内容如下:
六、鼓励组织和个人在葬礼期间使用轮换花圈。
丧葬组织委员会准备了轮换的花圈,丧葬公告称:“前来吊唁的代表团不带花圈,只带黑布带,尺寸为1.2米x0.2米,上面写着白色“谨致吊唁”字样,下方有一小行写有机构或组织的名称,附在丧葬组织委员会准备的花圈上。”
补充办理因违法行为离休、撤职干部丧葬手续的规定
第237/2025/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了第105/2012/ND-CP号法令第5条关于可以举行国葬的职务的若干条款,包括增加了因违法或失职而被免职的情况的规定,具体为:担任党中央总书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席、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主席等下列职务之一的人因违法或失职被免职、退休、未满年龄退休或按规定退休时,按照高级丧葬规程组织葬礼。
该法令还修改和补充了第 105/2012/ND-CP 号法令第 21 条关于可享受国葬职务的规定。据此,担任或不再担任下列职务的官员去世时,可享受国葬:a)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b)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副主席;c)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副总理;d)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副主席;e)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e)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g)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h) 人民武装力量上将;i) 1945 年八月起义前作为革命干部的人民武装力量高级中将。
前项人员死亡,经主管机关解职、退休、未满规定年龄退休或因违法失责经规定退休者,比照高葬仪式办理丧葬;受撤职、撤销职务或职称处分者,比照干部、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丧葬仪式办理丧葬。
关于可举行高规格葬礼的职务,该法令对第105/2012/ND-CP号法令第34条作了如下修改和补充:在职或不再担任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管理职务的干部、公务员(可举行国葬的职务和国葬职务除外);1945年1月1日前参加活动的革命干部(革命老战士),被授予一级独立勋章以上奖章;在抗美时期(1954年至1975年)在南方参加活动的干部,被授予一级独立勋章以上奖章;有突出贡献的社会、文化、科学活动家(荣获胡志明奖个人奖),被授予一级独立勋章以上奖章;杰出的社会、文化、科学活动家(荣获胡志明奖个人奖),是人民武装力量英雄、劳动英雄,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逝世后都给予隆重的葬礼。
担任前款职务的人员死亡,受到撤职、免职处分的,按照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丧葬仪式办理丧事。
党中央委员(除依法举行国葬和国葬的职务外)死亡,经主管机关免职、退休、提前退休或因违法、失职等原因依法依规定退休者,其葬礼应比照干部、公务员、公务人员丧葬礼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