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最高可借款1亿越南盾用于经济发展。

武芳尼 DNUM_CAZAIZCACD 08:04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于2023年8月18日签署了第22/2023/QD-TTg号决定,关于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信贷服务。对于用于生产经营和创造就业机会的贷款,每名刑满释放人员最高贷款额为1亿越南盾。

贷款接受者

《决定》规​​定,贷款主体包括:

1-服刑完毕的人,包括根据《刑事判决执行法》规定已经服刑完毕并取得服刑完毕证明的人和根据《赦免法》规定已经获得赦免并取得赦免证明的人;

2. 雇用刑满释放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小企业、合作社、合作团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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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

贷款条件

关于借款条件,决定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需要借款的,应当属于乡公安机关确定的、居住地在当地、遵守法律规定、不参与社会不良行为的人员名单,并经乡人民委员会确认。刑满释放至借款期限最长为5年;

生产经营单位借款资金的条件:依法设立,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雇用至少占企业总人数10%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并依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有借款资金计划,并经计划实施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确认。

《决定》明确,刑满释放人员和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在社会政策银行没有未偿还的其他与贷款资金用于职业培训和依法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带动就业等用途相同的信贷项目的债务,方可申请贷款。

借贷方式

1-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贷款方式以家庭为单位。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代表是贷款人,负责向社会政策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如果家庭成员中没有18岁以上的人员,或者剩余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满释放人员将直接向社会政策银行贷款。贷款发放的社会政策银行将以委托社会政治组织的形式进行贷款。

2-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由贷款所在地的社会政策银行直接发放贷款。

贷款用途

该决定还明确了贷款用途。其中,职业培训贷款用于支付已服刑完毕人员在越南法律规定设立和运营的大学(或同等院校)、学院、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学费;购买书籍和学习材料的费用;食宿和交通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和创造就业贷款:生产经营和创造就业成本包括开展生产经营和创造就业活动的费用。

贷款金额

关于贷款金额,该决定规定,对于职业培训贷款:最高贷款额为每月400万越南盾/已完成刑期的人。

对于生产经营和创造就业岗位贷款,最高贷款额为每名服刑期满人员1亿越南盾。对于生产经营机构:最高贷款额为每项目20亿越南盾,且生产经营机构员工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每名员工1亿越南盾。

决定明确,贷款利率按照当年规定的贫困户贷款利率执行,逾期债务利率按照贷款利率的130%执行。

据bao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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