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赠者的权利

December 11, 2017 10:58

这是财政部第104/2017/TT-BTC号通知中关于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者制度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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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生前捐献遗体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此,生前捐献遗体人员享有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包括以下支持内容:按照主管部门发布的捐献遗体人员健康检查服务价格,免除按照卫生部长制定的医疗专业指南进行的定期健康检查费用。

生前捐献遗体器官者,如居住地距离医疗机构较远,且白天无法回家,可获得住宿费补助(不包括因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要住院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的捐献遗体器官者):45万越南盾/天/人,最多不超过2天。在定期健康检查期间,可获得伙食费补助,但每次定期检查最多不超过3天:20万越南盾/天。

同时,定期健康检查时,往返住所与医疗诊疗机构的交通费用将根据公共交通价格进行补贴。使用个人交通工具出行的,交通费用补贴标准以住所与医疗诊疗机构的距离、油耗(每公里0.2升汽油)和出行地的汽油价格为准。

捐献人体器官者将由定期健康检查机构确认定期健康检查的时间,作为享受《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指导文件(如有)规定的制度的依据。

器官捐献者在进行常规健康检查时,必须出示出院证明(明确注明“捐献器官”)或者器官捐献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

葬礼和埋葬制度

《通知》明确,器官捐献者或遗体捐献者亲属自行组织丧葬、安葬的,给予相当于其10个月基本工资的丧葬费补助。器官捐献者或遗体捐献者亲属应当向医疗机构或者遗体接收、保管机构出具证明其为器官捐献者或遗体捐献者亲属的证明文件,以便按照规定组织丧葬、安葬。

医疗机构或者遗体接收保管机构组织殡葬的,应当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但最高不超过10个月的基本工资。

据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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