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划拨、出租未拍卖土地使用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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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土司长提问:如何规范不拍卖土地使用权、不招标选择投资者实施土地项目而进行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的情况?

2024年土地法第124条规定:

1.按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划拨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费、按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划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但免征土地使用费、按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租赁土地但免征土地租金,但相关行业、领域管理法律规定必须确定有意向投资者人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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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2.为实施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必须收回土地的项目,划拨、租赁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按照公共投资法的规定使用公共投资资本;

b)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法的规定,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投资项目。

3. 划拨土地并收取土地使用费,在下列情况下出租土地:

a)向尚未分配住宅用地或住房的干部、公务员、国家雇员、现役军人、职业军人、国防公务员、国防工作人员和官员、军官、士官、警察工作人员、密码工作人员和其他密码组织工作人员(领取国家预算工资)分配住宅用地;

b) 向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边境、岛屿公社工作的教师、医务人员,在工作单位无住宅用地、住房,或未按照住房法规定享受住房扶持政策的个人,分配住宅用地;

c)向在公社永久居住、没有住宅用地、未获得国家分配住宅用地或未按照住房法规定享受住房扶持政策的个人分配住宅用地;

d)向永久居住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城镇,没有住宅用地且国家未分配住宅用地的个人分配住宅用地;

d)向获得国家租赁土地并缴纳年度土地租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而必须从原址搬迁的人租赁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在现有使用者收回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设施的情况下,支持租赁土地继续生产经营;

e)将土地出租给需要使用超过本法第 176 条规定的划拨限额的农业用地面积的个人;将土地出租给本法第 16 条第 2 款 d 点和第 3 款 b 点规定的少数民族个人;

g) 为选择土地租赁形式的事业单位租赁土地;

h) 向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出租土地,用于建设办公场所;

i)将土地出租给人民武装部队,用于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盐业生产或者结合国防安全任务的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盐业生产;

k)在获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土地用于矿产开采;

l) 根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因土地补偿或根据本法规定提供安置支持,向组织、家庭、个人和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分配和出租土地;

m) 向根据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收回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分配、出租土地,收回土地时,土地使用期限尚未结束,且土地使用者需要在其他地方使用土地继续生产经营的;

n)按照政府规定划拨、租赁小块、狭长、散乱的土地;

o)根据主管部门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和土地投诉的有效决定,分配和出租土地;

p)总理决定的其他案件。

4.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属于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

5.在国家按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收回土地的情况下,以划拨、租赁土地实施项目,不占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有感兴趣投资者但只有一家投资者符合项目招标条件的,感兴趣投资者的数量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行业、领域管理法的规定确定。

6.土地使用权拍卖两次未成功,属于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款b项规定或者没有参加人的,其划拨、租赁期限应当自第二次未成功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7、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按照房地产经营法的规定接受房地产项目转让。

8.政府对本条规定情形的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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