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因违反土地法而被收回土地?
《土地法》规定了哪些违反土地法而被收回土地的情况?这是义安省清忠县潘琼庄女士关心的问题。
回复:第八十一条 土地法规定,因违反土地法而收回土地的情形如下:
1.将土地用于国家划拨、出租或者国家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用途,或者因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受过行政处罚,继续违法行为的。
2.破坏土地,受过破坏土地行政处罚,继续违法的土地使用者。
3. 土地分配或租赁给错误的主体或未经适当授权。
4.国家划拨土地、租赁土地的受让人通过划拨或者赠与方式取得的土地,依照本法规定,土地划拨人、租赁土地的受让人不得转让或者赠与。
5.侵占、占用国家规定管理的土地。
6.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7.连续12个月未使用的一年生作物、水产养殖用地,连续18个月未使用的多年生作物用地,连续24个月未使用的林业用地,受行政处罚而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投入使用的;
8. 国家划拨、出租、准予改变用途、确认土地使用权或移交用于投资项目的土地,自收到土地现场交付之日起连续12个月未投入使用,或土地使用进度落后于投资项目进度24个月的,投资商可获准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并须向国家额外缴纳延长期限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延长期限届满,投资商仍未投入使用的,国家将无偿收回土地、土地附着物及剩余土地投资成本。
9.本条第6款、第7款和第8款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于不可抗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