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2008年《道路交通法》拆分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和《道路法》的优点

交通警察局(义安省警察局) May 10, 2023 14:15

(Baonghean.vn)- 将2008年《道路交通法》拆分为《道路法》和《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两部法律是当务之急,以便深入规范其内容,建立足够强大的法律走廊,以解决正在出现的紧迫实际问题。

2008年《道路交通法》于2009年7月1日生效。经过近13年的实施,该法对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由于该法规制了道路交通安全、道路基础设施和道路运输三个相互独立且不同的领域,其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困难以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面对这种情况,迫切需要将2008年《道路交通法》拆分为《道路法》和《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两部法律,以深入规范其内容,建立足够强大的法律走廊,能够解决正在出现的紧迫的实际问题,确保国家对这两个领域的管理更加有效、高效和专业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省交通警察局警员在学校宣传遵守道路交通法。图片:华盛顿特区

第一,为完善和发展越南法律体系做出贡献,符合当前立法专业化的趋势。

制定两部专门独立法律,符合越共十二届中央委员会2017年10月25日第18号NQ/TW号决议的指示:“一个机关执行多项任务,一项任务只交给一个机关主持并负主要责任”。

现实中,很多法律都被拆分成专门法律,如:《刑罚执行法》《赦免法》《执行羁押及暂予监外执行法》与《刑事诉讼法》分离,《控告控告法》拆分成《控告控告法》……这也与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相一致,它们都有专门的交通秩序安全法,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道路运输等法规相分离。

二是推动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大力发展,为提高道路交通质量和安全条件作出贡献。

将2008年《道路交通法》拆分为两部专门法律将有助于克服现有的缺陷和局限性,解决吸引投资资源的机制、资金机制、基础设施维护和维修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现有道路和基础设施系统的投资、建设和强劲发展,特别是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和经营投资机制的规定,使越南高速公路网络越来越同步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同时创造吸引投资资本和建设高速公路的机制(目前的实践表明,高速公路投资很难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因为法律走廊对投资者仍然没有吸引力)。

南北高速公路上,穿过义禄县的O O桥正在建设中。图片来源:广安省

三是切实解决当前交通秩序和安全方面的问题,为提高全民参与交通的意识和文化水平做出贡献,突破性地控制和持续减少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的独立制定主要以保护人权、确保交通参与者生命健康安全为目标,旨在为保障交通秩序与安全带来根本性和可持续性的变革,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符合2013年《宪法》和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减少交通拥堵,保护环境;建设文明交通文化,向世界先进国家交通文明看齐。其中,《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重点解决影响交通秩序与安全,但在2008年《道路交通法》中未作具体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问题,具体如下:

- 关于道路交通规则:补充关于加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行人和初级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弱势”交通参与者安全的规定;描述和澄清一些规则,例如避让、超车、改变方向、变道、使用喇叭、信号灯、高速公路交通、公路隧道交通……有助于提高对安全交通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确保自己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健康。

——关于公路交通:与2008年《道路交通法》相比,《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草案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遇到技术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同时,增加了对参与公路交通的车辆最高、最低车速;部分类型重型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速度;以及车速与路面状况、天气、地形等相应的车距安全距离等规定,以确保交通安全。

——关于道路交通驾驶人:《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规定,要提高驾驶证培训、考试和发放质量,切实考核驾驶人的资质、知识和技能,特别是参与交通秩序和安全处置各类情况的能力。此外,该法还首次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交通参与者、机动车所有人对违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行政行为的处理,以及妨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个人和组织的法律责任。

PTS驾驶员培训和测试中心的学生在模拟驾驶舱内学习驾驶。图片:华盛顿特区

-关于交通安全组织、交通指挥与控制、解决道路交通拥堵问题:制定解决交通组织不力导致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的规定;各部委、地方人民委员会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职责和机制;在具体情况下解决交通拥堵的措施。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规定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交通事故现场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职责;卫生部门的职责、公安部门的职责、公路养护和使用机构的职责、保险机构的职责以及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关于执法侦查和处理违法行为:构建侦查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制基础;将科学技术应用于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违法行为的管理、侦查和处理;从根本上改革巡逻和检查方式,使其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为国家节省开支,同时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和严格性;确保打击道路交通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

四是明确各机关、部门、分支机构在解决交通秩序安全问题中的责任,提高国家在道路交通领域的管理效力和效率。

两部法律的具体实施必然有效,因为有专门的责任机构、具体明确的实施措施、机制、政策和许多规定,为人民、机构和组织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典型的例子是《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草案,该法根据每个部委、部门和地方的职能、任务和权限,对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各部委、部级机关和各级机关的国家管理职责分工作出了具体、明确和合法的严格规定。具体、明确的职责分工将增强每个部委、部门和地方的责任感,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国家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管理效力和效率,为改变交通秩序和安全状况,遏制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做出重要贡献。

黎鸿风街交警指挥交通。图片:Hai Vuong

关于两部法律单独颁布会导致职能任务重叠的观点,研究表明,两部法律单独颁布并不会造成职能任务重叠,反而能确保适用上的一致性。

具体来说,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并不相同,并不交叉:《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调整的基本事项群包括:(1)道路交通规则、道路信号系统、车速和车距;(2)车辆安全和驾驶人参与交通的管理;(3)组织、指挥、控制交通和解决道路交通拥堵;(4)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5)执法和法律责任。

同时,交通运输部正在起草的《公路法》项目将调整以下方面的法规:(1)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2)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3)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支持服务;(4)道路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支持服务的管理。

关于规制对象:《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草案主要规范国家机关与交通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安全出行。《公路法》主要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在调动投资资源、建设和发展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体系、衔接道路基础设施与铁路、内河、航空、海运等基础设施,以及国家与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和道路运输支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制定和颁布两部法律是实践的必然、客观和迫切要求,符合发展规律,符合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下越南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的趋势,有助于为推动和提高两方面工作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奠定更完善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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