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2008年《道路交通法》拆分为《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和《道路法》的优点

交通警察局(义安省警察局) DNUM_BAZAFZCACD 14:15

(Baonghean.vn)- 将 2008 年《道路交通法》拆分为《道路法》和《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两部法律是当务之急,以便深入规范其内容,建立足够强大的法律走廊,以解决正在出现的紧迫实际问题。

2008年《道路交通法》于2009年7月1日生效。经过近13年的实施,该法在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意识和自觉遵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法规制了道路交通安全、道路基础设施和道路运输三个独立且不同的领域,其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缺陷、困难和障碍。

面对这种情况,迫切需要将2008年道路交通法拆分成两部法律,即《道路法》和《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以深入规范其内容,建立足够强大的法律框架,能够解决正在出现的紧迫的实际问题,确保国家管理的两个领域更有效、更高效、更专业地实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省交通警察局警员在学校宣传遵守道路交通法。图片:华盛顿特区

第一,为完善和发展越南法律体系做出贡献,符合当前立法专业化的趋势。

制定两部专门性、独立性法律,符合越共十二届中央委员会2017年10月25日第18号NQ/TW号决议的指示:“一个机关执行多项任务,一项任务只交给一个机关主持并负主要责任”。

事实上,许多法律都被分拆成专门法律,如:《刑罚执行法》《赦免法》《执行羁押法》和《暂予监外执行法》均从《刑事诉讼法》中分拆出来,《控告控告法》分拆成《控告控告法》和《控告控告法》……这也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一致,它们都设有专门的交通秩序安全法,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和道路运输法规分开。

二是推动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大力发展,为提高交通质量和安全条件作出贡献。

将2008年《道路交通法》拆分为两部专门法律将有助于克服现有的缺陷和限制,解决有关吸引投资资源的机制、资金机制、基础设施维护和维修等问题,从而促进现有道路和基础设施系统的投资、建设和强劲发展,特别是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和经营投资机制的规定,使越南高速公路网络越来越同步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同时创造吸引投资资本和建设高速公路的机制(目前的实践表明,高速公路投资很难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因为法律走廊对投资者仍然没有吸引力)。

南北高速公路上,穿过宜禄县的O O桥正在建设中。图片来源:广安省

三是切实解决当前交通秩序和安全问题,为提高全民参与交通的意识和文化水平作出贡献,突破性地控制和持续减少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的单独出台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权、确保交通参与者生命健康安全,旨在为保障交通秩序与安全带来根本性和可持续性的变革,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符合2013年《宪法》和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减少交通拥堵,保护环境;建设文明交通文化,与世界先进国家交通文明接轨。其中,《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重点解决影响交通秩序与安全,但2008年《道路交通法》未明确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问题,具体如下:

- 关于道路交通规则:补充加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行人和简易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弱势”交通参与者安全的规定;描述和澄清一些规则,例如避让、超车、改变方向、变道、使用喇叭、信号灯、高速公路交通、公路隧道交通等,以帮助提高人们的安全交通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健康。

- 关于公路交通:与2008年《道路交通法》相比,《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草案对在公路上行驶遇到技术问题的车辆增加了指引。同时,增加了对车辆在公路上通行时的最高和最低速度;部分类型重型车辆在公路上的行驶速度;以及与速度和路面状况、天气、地形等相应的车距安全距离等规定,以确保交通安全。

——关于道路交通驾驶人:《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规定,要提高驾驶证培训、考试和发证质量,切实考核驾驶人的资质、知识和技能,特别是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能力。此外,该法还首次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交通参与者、机动车所有人对违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以及妨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个人和组织的法律责任。

PTS驾驶员培训和测试中心的学生们在模拟驾驶舱内学习驾驶。图片来源:华盛顿特区

-关于交通安全组织、交通指挥与管制、解决道路交通拥堵问题:制定解决交通组织不力导致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问题的规定;各部委、地方人民委员会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职责和机制;在具体情况下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措施。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规定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交通事故现场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职责;卫生部门的职责、公安部门的职责、公路养护和使用机构的职责、保险机构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职责。

——关于执法侦查和处理违法行为:构建侦查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制基础,将科学技术应用于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违法行为的管理、侦查和处理,从根本上改革巡逻和检查方式,向现代化迈进,为国家节省开支,同时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和严格性,确保打击道路交通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

四是明确各机关、部门、分支机构在解决交通秩序安全问题中的责任,提高国家在道路交通领域的管理效力和效率。

两部法律的具体实施必然有效,因为有专门的责任机构、具体明确的实施措施、机制、政策和许多规定,为民众、机构和组织创造更有利的条件。《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草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该法根据各部委、部门和地方的职能、任务和权限,对公安部、交通部、各部委、部级机构和各级机关的国家管理职责进行了具体、明确和合法的划分。职能和任务的具体明确划分将加强各部委、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国家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管理效力和效率,为改善交通秩序和安全状况,遏制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做出重要贡献。

交警在黎鸿风街上指挥交通。图片来源:Hai Vuong

关于出台两部单独法律会导致职能任务重叠的观点,研究表明,出台两部法律并不会造成职能任务重叠,而且能够确保适用上的一致性。

具体而言,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并不相同或交叉:《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调整的基本事项包括:(1)道路交通规则、道路信号系统、车速和车距;(2)车辆安全和驾驶人参与交通的管理;(3)组织、指挥、控制交通和解决道路交通拥堵;(4)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5)执法和法律责任。

同时,交通运输部起草的《公路法》项目将调整:(1)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2)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3)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支持服务;(4)道路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支持服务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规制对象:《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草案主要规范国家机关与交通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安全出行。《道路法》主要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在调动投资资源、建设发展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体系、衔接道路基础设施与铁路、内河、航空、海上通道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国家与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和道路运输支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制定和颁布两部法律是实践的必然、客观和迫切要求,符合发展规律,符合越南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潮流,有助于为推动和提高两方面工作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奠定更加完备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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