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税务机关管理义安省新成立的企业
(Baonghean.vn)-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分配税务机关管理该地区新成立企业的标准的决定(第 51/2016/QD-UBND 号,2016 年 8 月 30 日)。
第一条监管范围及适用主体:
1.调整范围:
规定省、区税务机关对根据《企业法》规定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附属单位分配税务管理职责,包括以下情况:新设立;企业重组(分立、分离、合并、兼并和转换企业类型);总部地址迁往其他省或直辖市。
2.适用对象:
a)税务机关包括:省税务局、县税务局;
b) 组织及个人依企业法规定办理营业登记;
c) 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指定直管企业税务机关的标准:
1.税务部门管理企业:
a) 国有企业;
b) 外商投资企业;
c) BOT、BTO、BT项目企业是由投资商根据投资法规定设立的,负责设计、建设、经营、管理项目工程及实施其他项目的企业;
d) 占全行业的企业;
d) 经营范围跨地域的企业(如水电、邮政、电信等);经营活动涉及特定行业、专业的企业,如: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
e) 有正常出口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g)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越南盾以上之企业。
2.其余生产经营场所在本区的企业,由区、镇税务部门管理。
第三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10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司局长、省级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及有关组织和个人负责实施本决定。
人民委员会
KT. 董事长
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戴乐轩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