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原县继续教育中心发生的案件的上诉审判:被告人黎氏勇被判处15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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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兴原县继续教育中心发生的“滥用职权罪”上诉案一审宣判。乂安省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黎氏勇有期徒刑15个月。

第二天,在兴原县继续教育中心开庭审理上诉案件:6名律师参与辩护被告人黎氏勇

13/06/2023

审判第二天,该案的上诉听证会在兴原县继续教育中心举行。

13/06/2023

在 6 月 13 日上午的审判之后,大部分时间评审委员会为被告人黎氏勇辩护的律师进行辩护。进入下午的庭审,法庭继续对被告人审判委员会和其他诉讼参与者进行询问,其中包括原雄原县教育中心官员和教师以及雄原县国库代表;财政计划厅、雄原县人民委员会;乂安省教育培训厅代表;调查人员;检察官;以及参加审判的鉴定人员。

6月13日下午,合议庭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陈述意见。图片来源:PV

庭审中,当被问及是否提起抗诉时,乂安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坚持乂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23年5月23日第940/QD-VKS-P7号上诉抗诉书的观点。因此,提请乂安省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此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调查、重新审判。

询问后,审判合议庭还让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意见和乂安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作出答复。

律师方面,向雄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乂安省教育培训厅代表和被告人阮氏香提交了答辩状。

相反,兴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被告人阮氏香也针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发表了意见。

下午3点40分左右,辩论结束后,审判庭允许被告人进入评议室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阮氏香请求减刑。被告人黎氏勇请求审判庭准予保释,并为其洗脱罪名。

在审判委员会进入审议阶段之前,被告人黎氏勇被允许进行最后陈述。图片:PV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二审法院于下午6点对被告人黎氏勇(52岁,原雄原县继续教育中心主任)、阮氏香(58岁,原该中心会计)因在该中心滥用职权而构成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氏勇违法犯罪数额不大,犯罪背景良好,且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多项从轻情节,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黎氏勇量刑过重。

法庭上所有在场人员起立聆听判决。图片:PV

被告人阮氏香在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依法具备4项从轻情节,适用特别从轻政策。

据此,审判庭判处被告人黎氏勇有期徒刑15个月,并责令其缴纳违约金4400多万越南盾;对被告人阮氏香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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