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原县继续教育中心发生的案件的上诉审判:被告人黎氏勇被判处15个月监禁。
(Baonghean.vn)——兴原县继续教育中心发生的“滥用职权罪”上诉案一审宣判结束。乂安省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黎氏勇有期徒刑15个月。
第二天,该案上诉审在雄原县继续教育中心进行:6名律师参加被告人黎氏勇的辩护
13/06/2023
13/06/2023
在上午的审判(6 月 13 日)之后,大部分时间陪审团为被告人黎氏勇辩护的律师。进入下午的庭审,审判委员会继续对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询问,其中包括雄原县教育中心原官员和教师以及雄原县国库代表;雄原县人民委员会财政计划厅;乂安省教育培训厅代表;调查人员;检察官;以及参加审判的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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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下午,审判委员会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图片来源:PV |
庭审中,当被问及是否提出抗诉时,乂安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坚持乂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23年5月23日第940/QD-VKS-P7号上诉抗诉书的观点。据此,提请乂安省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此案,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调查、重新审判。
询问后,审判合议庭还让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辩护律师就当事人的意见和乂安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答辩。
律师方面,已向雄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乂安省教育培训厅代表和被告人阮氏香提交了答辩状。
相反,雄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被告人阮氏香也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发表了意见。
下午3点40分整,辩论结束后,审判庭允许被告人进入评议室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阮氏香请求减刑。被告人黎氏勇请求审判庭准予保释,并为其洗脱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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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委员会进入审议阶段之前,被告人黎氏勇被允许进行最后陈述。图片:PV |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下午6点,二审法院对被告人黎氏勇(52岁,原雄原县继续教育中心主任)、阮氏香(58岁,原该中心会计)在中心滥用职权、职务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氏勇违法数额不大,犯罪行为人品良好,且根据法律规定具备多项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黎氏勇的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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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所有在场人员起立聆听判决。图片:PV |
被告人阮氏香在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依法具备4项从轻情节,适用特别从宽政策。
据此,审判委员会判处被告人黎氏勇有期徒刑15个月,并责令追缴违法所得4400多万越南盾;被告人阮氏香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