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讨论修改宪法,明确地方政府权力
5月14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大厅审议了关于修改和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草案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修正案)》。

许多代表一致认为,修改2013年宪法是适应新的发展阶段要求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推进各级行政单位编制改革的大背景下。
这是规范国家机构组织、保证合宪性、合法性和法制统一的重要法律基础。
关于人民议会代表的质询权,许多意见建议保留人民议会代表质询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规定。这符合加强地方选举机构监督作用的要求,有助于加强问责制,确保选民的代表权。
关于社会政治组织,与会代表一致同意继续肯定越南祖国阵线各下属组织在政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许多意见建议,应进一步明确越南祖国阵线主持的社会监督和人民请愿处理机制和权限,从而提高社会监督和批评的有效性。

在讨论《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们表示,修正案的出台对于将党关于完善行政机构的各项重大政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修正案也旨在提高地方政府运作的有效性和效率,强调人民委员会和人民议会在地方治理机制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一些代表指出,目前一些地方没有县级政府,许多任务被转移到乡级,导致执行压力巨大。然而,乡级机构的组织能力参差不齐,容易导致超负荷运转和运行失灵。因此,需要建立机制,由省级人民委员会进行监督、支持,并在乡级未能满足要求时及时干预。
为适应灵活发展和管理的要求,有意见建议研究增加人口多、工作量大的地区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名额。
在人民议会方面,许多代表建议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构的实际权力,强调其在重大问题上的监督和决策作用。法律草案应补充省级人民议会在监督地方分权、授权落实情况和确保其拥有适当资源方面的具体任务和权限。
一些代表建议,明确授权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或出现紧急情况时执行某些任务的机制。这将有助于地方执行机关在处理工作时更加主动,避免被动。
监督和反映选民意愿和愿望的问题持续受到重视。许多意见建议,法律应更明确地规定人民议会的监督形式、监督主体和监督范围,处理选民诉求的机制,以及对不执行或不充分执行人民合法诉求的机构和组织的制裁。

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是专职人民议会代表的政策。代表们表示,应提供适当的薪酬和工作条件,以激发积极性,确保地方监督和决策工作的有效性。
关于放权、授权,不少代表建议明确原则、内容和界限,并附加财政、人力资源、技术基础设施等保障落实的条件。权力下放需结合检查监督机制,确保透明度,避免管理松懈。
有意见建议在法律中明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罢免和调动程序,确保与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相一致。
内政部长范氏清茶代表起草机构表示,起草机构根据四个基本要素制定了该法律草案:
建立地方两级政府法律架构,继承、补充和明确分权、放权、授权的权限,按照新时期国家治理要求,明确各级政府的任务和权限,为按照党的政策由三级政府模式向两级政府模式转变奠定法律基础。
越南政府部长范氏清茶表示,政府将颁布25项法令,以迅速部署地方两级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有效实施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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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在总结发言时强调,国会常务委员会将充分听取与会代表的意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吸收、解释和修改法律草案。特别是针对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草案,宪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草案起草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充分听取小组讨论、会场讨论和人民提出的意见,最终完成草案,提交国会审议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