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议会通过了《物价法》(修订版)。

Thanh Duy - Phan Hau June 19, 2023 20:15

(Baonghean.vn)——6月19日下午,越南国会通过决议,批准了2021年国家预算案和《物价法》(修订版)。

6月19日下午在国会大厦奠鸿厅举行的工作会议全景。摄影:光荣

此前,在奠鸿堂举行的工作会议上,国会投票通过了批准2021年国家预算结算的决议,473名国会代表投了赞成票,占国会代表总数的95.75%;国会还投票通过了《物价法(修订版)》,92.91%的代表投了赞成票。

来自义安省的国会代表就批准2021年国家预算案的决议进行投票。照片:光荣

接下来,国民议会分组进行讨论。在第三组与来自北干省和薄寮省的国民议会代表代表团进行讨论时,义安省代表团提出了两项​​意见,对《房地产业务法(修订)》草案的许多内容做出了贡献。

乂安省委委员、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代表就未来开展住房和建筑工程的条件发表了意见,包括根据建设法规定,由主管国家机构批准的项目进度,验收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的条件和文件。

第三组讨论会概览。照片:Quang Vinh

据义安省代表团代表称,这项规定难以实施,因为在投资政策审批决定中,仅对项目各部分的完成情况作出了规定,而从未对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作出过规定。因此,这项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困难,有必要对此进行更明确的考虑和规范。

该代表还建议,有必要澄清法律草案中规定的“项目法律文件”具体指什么?

关于房地产项目中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技术基础设施转让给个人用于自建房屋的规定,代表泰氏安钟表示:这是一个由来已久、意见不一的问题。通过地方监督发现,在将土地分割成地块出售并转让给个人后,房地产项目经常出现空置的情况。

因此,代表们认为,与其指派建筑和基础设施企业分割地块并出售给民众,不如指派区级人民委员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然后进行土地拍卖,这样会更有效。

代表泰氏安钟在讨论中发言。照片:光荣

关于房地产项目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用于建造房屋的技术基础设施用地的条件,代表们同意土地面积不得位于属于特级城区、一级城区、二级城区和三级城区的区、县、市范围内的规定;但同时,他们建议研究并补充上述对特级城区或一级城区公社的限制,因为如果允许个人建造自己的房屋,就无法保证建筑和规划方面。

该代表还提议,《房地产经营法》(修订版)应增加以下规定:如果投资者将房产转让给个人用于建房,但进度缓慢,那么应该惩罚谁,是投资者还是建房的个人?

关于房地产交易中的支付方式,代表泰氏安钟提议明确规定不应使用现金,而应通过银行进行支付。

讨论上述法律草案时,国民议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先生表示,有必要仔细考虑《房地产业务法》(修订版)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监管范围。

因为根据《民法典》,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当纳入《房地产经营法》时,财产权却被视为一种房地产经营活动;这在理论上并不合理,需要重新审视以明确其性质。“或许应该在《土地法》中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代表黄明孝说道。

关于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的条件,其中一个重要条件是投资者已履行与项目土地相关的财务义务,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与项目土地相关的税费和收费(如有)。

义安代表团黄明孝代表在讨论中发言。照片:广荣

代表黄明孝同意国会经济委员会的检查报告中的观点,即项目转让仍然允许,但需要对接收房地产项目的组织施加严格的条件,包括对保证金和履行项目财务义务的承诺作出具体规定。

一些专家担心,允许项目轻易转让可能会导致大量投资者流失,从而推高房地产价格。然而,据代表黄明孝(Hoang Minh Hieu)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价格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

关于相关规定,投资者在房地产项目中出售、租赁、购买房屋、未来建设工程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技术基础设施以供人们建造自有房屋时,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通过房地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代表黄明孝评论道: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众在购房时充分了解信息的权利。然而,代表认为不应强制执行上述规定,而应通过房地产交易平台或公证等方式规范交易,使民众拥有更多选择并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但如果仅规范上述类型的项目交易,特别是未来仅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项目,也会引发交易平台容量和透明度方面的问题;因为过去已有案例表明,一些交易平台实际上是房地产公司的“后院”,民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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