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通过价格法(修正案)

清维-潘厚 DNUM_BJZAGZCACD 20:15

(Baonghean.vn)——6月19日下午,国会通过了关于批准2021年国家预算决算和《价格法》(修正案)的决议。

6月19日下午,国会大厦奠基厅工作会议全景。摄影:光荣

此前,国会工作会议上,在奠基堂,国会代表473名,占国会代表总数的95.75%,以表决通过了《批准2021年国家预算决算的决议》;国会代表工作会议上,国会代表以表决通过了《价格法修正案》的决议,赞成率为92.91%。

乂安省国会代表投票表决批准2021年国家预算决算的决议。图片来源:光荣省

随后,国会进行分组讨论。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北干省、薄辽省国会代表团在第三组进行讨论,对《房地产经营法》(修正案)草案的诸多内容提出了2点意见。

乂安省委委员、国会代表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就未来住房和建筑工程投入运营的条件、按照建设法规定、与项目进度相符、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条件和技术设备文件发表了意见。

第三组讨论会概况。照片:Quang Vinh

义安省代表认为,这项规定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因为在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中,只对项目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作出规定,而从未对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完成进度作出任何规定。因此,这项规定在现实中很难落实,因此有必要进行更明确的研究和规定。

该代表还建议,需要明确法律草案规定的“项目法律文件”具体是指什么?

关于房地产项目中附有技术基础设施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用于自建房屋的规定,泰氏安忠代表表示:“这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意见不一的问题。通过对各地的监测,发现房地产项目在将土地分割出售后转让给个人时,经常出现空置的情况。”

因此,该代表表示,委托县级人民委员会投资基础设施,然后进行土地拍卖比委托建筑和基础设施企业将土地划分并出售给人民更有效。

泰国代表Thai Thi An Chung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Quang Vinh

关于房地产项目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自建房屋的技术基础设施用地的条件,代表们同意规定用地区域不得位于属于特殊城区、一类城区、二类城区和三类城区的坊、区、市范围内;但同时,代表们建议研究补充针对特殊城区或一类城区的乡镇的上述限制,因为如果允许个人自建房屋,则无法保证建筑和规划方面。

该代表还建议,《房地产经营法》(修正案)也应增加对投资者转让给个人建房,但进度缓慢的,由投资者还是建房个人承担责任的情况的规定。

对于房地产交易的支付方式,代表Thai Thi An Chung建议明确指出不能使用现金,而应通过银行支付。

在讨论上述法律草案时,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义安代表团代表黄明孝表示,必须认真考虑《房地产经营法》(修订版)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调整范围。

因为根据《民法典》,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但《不动产经营法》却将财产权视为不动产经营的一种,这在理论上是不恰当的,需要进行审查,以明确其性质。“或许《土地法》应该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黄明孝代表评论道。

关于房地产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条件,其中一项重要条件是投资者已履行了项目土地的财务义务,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项目土地相关的税费及收费(如有)。

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来源:光荣

黄明孝代表赞同国会经济委员会检查报告中的意见,即项目转让仍可进行,但需要对接收房地产项目的机构附加严格的条件,包括对押金的具体规定和履行项目财务义务的承诺。

一些专家担心,允许项目轻易转让可能会导致大量投资者转手,从而推高房地产价格。然而,代表黄明孝认为,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像上述评估那样,因为价格是根据市场需求决定的。

规定,投资者买卖、租赁、购买房屋、未来建设工程以及转让用于居民自建住房的房地产项目中带有技术基础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通过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黄明孝代表评论道:上述规定旨在保障民众在购买房产时获得充分信息的权利。然而,该代表认为,没有必要像上述规定那样强制执行,可以通过房地产交易大厅或公证等方式进行监管,让民众拥有更多选择并享有信息获取权;但如果仅通过交易大厅来监管上述类型的项目,尤其是未来形成的项目,那么交易大厅的容量和透明度也存在问题;因为过去的经验表明,有些交易大厅是房地产公司的“后院”,民众的信息获取权并未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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