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军人和国防官员选拔的新规定

October 16, 2017 10:22

国防部刚刚发布了第 241/2017/TT-BQP 号通函,规范职业士兵、工人和国防官员的选拔和招募。

《通知》对国防职业军人、工人和公务员的选拔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选拔对象:职业军人按照《国防职业军人、工人和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国防工人和公务员按照《国防职业军人、工人和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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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职业军人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报考;国防工作人员和公务员按照《职业军人国防工作人员和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报考:人民军队需要编制的;现担任职业军人、国防工作人员职务或者国防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有与职业军人、国防工作人员职务或者国防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优先选拔,《通知》明确,优先选拔对象依据《职业军人、国防工作人员和公务员法》第八条第五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和以下规定执行:在机关、单位执行任务中成绩优异,由主管部门授予基层以上竞赛士兵称号的士官、士兵;军队不培养的专业技术院校毕业,适宜担任职业军人称号或者国防工作人员职务或者国防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在体育、艺术等方面具有符合人民军队任务和编制要求的特殊才能和能力的;少数民族的。

通知还详细说明了选拔职业军人、职业工人和国防官员的选拔记录和程序。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

据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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