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海外的越南裔组织和个人使用农业用地的规定
2024年《土地法》如何规范组织、旅居海外的越南人以及拥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使用的农业用地?荣市阮文台先生问道。
回复:
2024 年《土地法》第 180 条对组织、旅居国外的越南人以及具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使用的农业用地作出如下规定:
1. 凡需要使用土地从事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经济组织、旅居国外的越南人、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国家可考虑为其提供土地租赁,以开展投资项目。

2.本法施行前已由国家划拨或租赁土地用于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必须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制定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的内容必须明确土地利用范围、使用界限、各类土地留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移交地方使用的土地面积等。
3.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土地利用计划的审查和批准;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计划分配、出租土地;收回闲置土地、不正当使用土地、非法承包、出租、出借、侵占或者占用用于分配、出租给组织和个人的土地。
土地分配、租赁应当优先考虑当地无地或者缺少生产用地的少数民族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