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证核发及土地登记管理规定
居住在昆强县的黎氏怀女士询问,2024 年《土地法》生效后,对地籍记录的建立、土地登记和证书颁发有何规定?
回复:
第二百五十六条2024 年土地法规定本法生效后,解决土地记录、土地登记和颁发证书如下:
1.本法生效前建立的纸质地籍记录继续用于土地管理,并在按照本法规定建立国家土地数据库的过程中进行数字化。

2.对于已由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证书的材料,但截至本法生效日,主管部门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证书的,仍按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导文件的规定办理;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机关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土地使用者要求遵守本法规定者,主管机关应依本法规定办理。
3.本法生效前依照土地法、住房法、建筑法的规定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物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更换为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如果需要更换为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更换为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4.本法施行前已向户主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证的,如该户共有土地使用权成员有需要,应当补发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并登记共有土地使用权成员的姓名。
确定同一家庭的土地使用权共有成员在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上登记姓名,由共有成员协商确定,并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