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和录用公务员工资安排规定
内政部长第05/2024/TT-BNV号通函明确规定了自2023年12月7日起招聘并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薪资等级。

2023年12月7日起录用录用公务员薪酬安排
1、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安排工资的,每次录用、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按照政府2004年12月14日第204/2004/ND-CP号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武装部队工资制度的规定(经2009年9月15日第76/2009/ND-CP号、2012年3月7日第14/2012/ND-CP号、2013年2月19日第17/2013/ND-CP号和2016年7月21日第117/2016/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中规定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专业技术工资表安排工资时,按照政府部长2007年5月25日第02/2007/TT-BNV号通知第二部分第2条的指示办理。内政部就公务员及公职人员晋升职级、调职及调职类别时的薪酬安排提供指引;
+ 如果按照人民军军官、人民警察军官、士官和密码员军衔工资表安排工资,或者按照人民军职业军人和人民警察技术专家工资表或密码工作人员工资表安排工资,则按照内政部长 2005 年 8 月 10 日第 79/2005/TT-BNV 号通知第三节第 6 款、第 7 款的指示办理,该通知指导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工作调动时以及从军队、密码员和国有企业调往国家机关和国有服务单位工作时工资的转移;
+ 如果根据政府 2016 年 6 月 13 日第 52/2016/ND-CP 号关于规范国家持有 100% 注册资本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工资、报酬和奖金的规定,对国有企业中担任头衔或职务的人员按照专职公司经理的工资系数进行分类,则应按照内政部长 2018 年 10 月 19 日第 13/2018/TT-BNV 号通知中关于修改第 79/2005/TT-BNV 号通知第 III 节第 8 条的规定执行。
2、已按国家规定的工资表安排工资,后转入私营部门(尚未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且工作期限已满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其每次录用、录用为公务员的工资安排,按下列规定执行:
以调往民间机构时薪资系数为基准,依前项第一项规定办理调动,并计算调往民间机构工作后享受强制性社会保险之工作时间,如任职为A0级以上薪资等级公务员,每满3年(满36个月)或如任职为B级薪资等级公务员,每满2年(满24个月)后,晋升1级薪资或享受超框架年资津贴(如有);其剩余不足36个月(A0级以上薪资等级公务员)或不足24个月(B级薪资等级公务员)之月份数,视为下次考虑晋升薪资等级或考虑享受超框架年资津贴(如有)之时间。
3-根据法律规定应计入工资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作时间,且不受上述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限制,其工资等级和相当于录用和接受任命的公务员等级的工作时间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 关于薪资等级:
以领取工资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年限总和(如有非连续未领取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的期间,则予以累计)减去按录用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计算的试用期,剩余时间作为录用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等级划分的依据,具体如下:从录用时聘任的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起计算,任用A0、A1类工资等级公务员职务的,每满03年(满36个月)或任用B级工资等级公务员职务的,每满02年(满24个月),工资等级上升1级。
按上述将拟编入职称薪级的时间折算后,如果月数不足36个月(A0、A1薪级公务员)或不足24个月(B薪级公务员),则该月数将计入下次考虑晋升薪级或考虑享受超限工龄津贴的时间(如有)。
+ 关于录用、录用公务员时确定相当于任职年限的规定: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时间按照本条规定录用录用时计入聘任制公务员等级工资的,其相当于聘任制公务员等级任职时间自具有同等或者高于所录用录用岗位所要求的培训等级之日起计算。
4-在根据上述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进行招聘、录用和评定工资时,如果在前一个工作期间,有一年的工作被评估并被列为未完成任务或受到纪律处分,且未按规定延长加薪期限,则根据内政部长 2013 年 7 月 31 日第 08/2013/TT-BNV 号通知第二条第 3 款的规定,该通知指导实施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定期加薪和提前加薪制度(经内政部长 2021 年 6 月 29 日第 03/2021/TT-BNV 号通知第一条第 5 款修订),该时间不计入评定工资。
《通知》明确,自2023年12月7日起作出录用录用决定的,享受待遇时间和下次晋升工资级审议时间,自主管部门作出录用录用工资级决定之日起计算。根据专门法律规定考虑调整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级别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工资级。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