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义丹县居民阮文权先生询问: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
回复:
第五十八条2024年公路法规定了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汽车客运经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a) 收取运输费用;
b) 拒绝载运在车辆上扰乱公共秩序、妨碍车辆客运业务经营、影响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或者进行车票欺诈的乘客;
c) 决定服务客户、拓展业务市场的优惠政策。

2.汽车客运经营单位负有以下义务:
a)遵守并全面履行汽车运输经营规章、经营条件、运输质量承诺、运输合同;
b) 为旅客购买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票价和运输合同价值中;
c)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申报价格;提供收取运输费用的票证和文件;
d)对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或者代表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赔偿;
d) 按照法律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政策受益人实行票价减免;
e)未取得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汽车客运车辆、驾驶员,不得决定客运票价;
g) 无驾驶证、驾驶证与车型不相适应的人员、驾驶证被全部扣分的人员、驾驶证被吊销、已经被吊销的人员不得驾驶客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