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堤坝项目管理委员会并入义安省农业与农村发展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第 3294/UBND 号决定,将灌溉分厅下属的堤坝项目管理委员会合并到乂安省农业和农村发展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
因此,乂安省农业工程建设和农村发展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总部位于:乂安省荣市陈辉辽街8号。
关于位置和功能:这是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下属的一个公共服务单位。项目管理委员会实行财政自主机制,根据政府2021年6月21日第60/2021/ND-CP号关于规范公共服务单位财政自主机制的法令、政府2020年9月10日第106/2020/ND-CP号关于公共服务单位岗位和员工人数的法令的规定,自行保障经常性支出。
项目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在专业技术和建设投资方面接受管理和指导。项目管理委员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印章和账户。

项目管理委员会履行2014年《建筑法》第63条第2款和政府2021年3月3日第15/2021/ND-CP号法令第21条第4款规定的职责,其中详细规定了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内容:项目管理委员会被指定为若干项目的投资人,履行项目管理的职能和任务,必要时参与项目管理咨询(在确保完成被指定的项目管理任务和满足进行咨询工作时规定的能力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允许为其他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咨询或执行若干咨询任务)。
关于职责和权力,投资者拥有以下权利: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具备足够的能力条件的情况下建立和管理项目;要求有关机构和组织提供项目建立和管理的信息和文件;选择咨询承包商并与他们签订合同,建立和管理项目;组织项目的建立和管理;根据权限决定成立或解散项目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投资人负有以下义务:确定项目准备任务的要求和内容;聘请项目准备咨询机构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组织项目准备成果验收,归档建设投资项目档案;按照《建筑法》的规定,选择具有足够能力的项目准备咨询机构;对项目准备过程中向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法律依据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将项目报主管部门审批……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根据投资商的授权,行使项目管理职权;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和解决方案,向投资商建议解决其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经投资决策者和投资商同意,必要时聘请咨询机构参与项目管理。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项目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在授权范围内履行投资方的项目管理义务;组织管理建设投资项目,确保建设进度、质量、成本、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向投资方报告工作;对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员工数量:项目管理委员会领导:包括主任及不超过3名副主任。
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委员会主席,向省人民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负责,依法履行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权限。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必须确保所有条件、标准和能力均依法得到满足。
项目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指导具体工作,对主任负责,并依法履行主任交办的任务。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授权一名副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
项目管理委员会专业技术部门包括4个部门:组织-行政-财务部;计划-招标部;项目一部;项目二部。
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职务的任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配置和下放。
人员编制和数量:项目管理委员会人员编制和数量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岗位设置规划和人员结构,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合并后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和雇员人数与农业和农村发展工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23年2月20日第375/QD-UBND号决定)和堤坝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公务员和劳动合同人数总和相同,最多为69人(其中公务员32人、无固定期限合同26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人、根据政府第111/2022/ND-CP号议定的劳动合同1人)。
公务员、公职人员的管理、录用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现行的分工管理制度。

关于设施、资产、财务、工程、项目关于设施和资产:根据合并决定,堤防项目管理委员会现有的设施和资产将移交给农业和农村发展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和使用。设施和必要设备的投资将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分步实施,以确保设施的运行条件。
财政、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委员会活动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的项目管理费用收入;开展项目咨询活动的收入;为受托项目以外的项目开展项目咨询和管理活动的收入(根据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如有)。
堤防项目管理委员会将项目管理资金、已完成但未结算的项目、未完成的项目、新项目等相关内容移交给义安农业与农村发展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