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堤坝项目管理委员会并入义安农业农村发展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第3294/UBND号决定,将灌溉分局下属的堤坝工程管理委员会并入义安省农业和农村发展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
因此,义安省农业工程和农村发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总部设在:义安省荣市陈辉柳街 08 号。
关于位置和功能:这是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下属的一个公共服务单位。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政府2021年6月21日颁布的第60/2021/ND-CP号法令(规范公共服务单位的财务自主机制)和2020年9月10日颁布的第106/2020/ND-CP号法令(关于公共服务单位的职位和雇员人数)的规定,在财务自主机制下运作,确保日常支出。
项目管理委员会在专业知识和建设投资方面,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进行管理和指导。项目管理委员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印章和账户。

项目管理委员会履行2014年《建设法》第63条第2款和2021年3月3日政府第15/2021/ND-CP号法令第21条第4款规定的职能,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若干内容:项目管理委员会被指定为若干项目的投资方,并履行项目管理职能和任务,在必要时参与项目管理咨询(在确保完成分配的项目管理任务并满足履行咨询工作时规定的能力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为其他项目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或履行若干咨询任务)。
关于职责和权力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在具备《建设法》规定的能力条件时,设立和管理项目;要求相关机构和组织提供有关项目设立和管理的信息和文件;选择并与咨询承包商签订合同,以设立和管理项目;组织项目的设立和管理;根据其权限,决定设立或解散项目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投资方负有以下义务:确定项目准备工作的要求和内容;如聘请项目准备顾问,则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组织验收项目准备成果并存档建设项目投资记录;根据《建筑法》的规定,选择具备足够能力的项目准备顾问机构;对项目准备过程中提供给顾问的资料和文件的法律依据和准确性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将项目提交主管机关审批……
管理委员会拥有以下权利:在投资方授权范围内行使项目管理权;提出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和解决方案,并就超出投资方权限的问题向投资方提出建议;经投资决策者和投资方批准,在必要时聘请咨询机构参与项目管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项目管理委员会负有以下义务:在授权范围内履行投资者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义务;组织管理建设项目,以确保施工进度、质量、成本、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向投资者汇报工作;对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和员工人数项目管理委员会领导:包括主任和不超过 3 名副主任。
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委员会负责人,对省人民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厅以及法律负责,确保委员会各项职能、任务和权力的履行。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必须确保所有条件、标准和能力均符合法律规定。
项目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指导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对主任和法律对其分配的任务负责。主任缺席时,副主任经主任授权管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专业部门包括 4 个部门:组织-行政-会计部;规划-投标部;项目部 1;项目部 2。
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职位的任命和解聘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按照现行法规进行分配和下放。
人员配备和员工人数: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人员配备和员工人数是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专业职称,根据分配的职能和任务、项目职位和人员结构确定的。
合并后,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雇员人数等于农业和农村发展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义安省人民委员会2023年2月20日第375/QD-UBND号决定)和堤坝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官员和劳动合同总数,最多为69人(包括32名官员、26份无限期合同、10份定期劳动合同和1份根据政府第111/2022/ND-CP号法令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务员、公共雇员的管理、招聘和使用以及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现行的管理分工和权力下放制度。

关于设施、资产、财务、工程、项目关于设施和资产:根据合并决定,堤坝项目管理委员会的现有设施和资产将移交给农业工程建设和农村发展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委员会将逐步进行设施和必要设备的投资,以确保运营所需的物质条件。
财务、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委员会活动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管理费用收入;项目咨询活动收入;根据合同,为指定项目以外的项目提供项目咨询和管理活动的收入;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其他合法收入(如有)。
堤坝项目管理委员会将项目管理资金、已完成但未结算的项目、未完成的项目、新项目及其他相关内容移交给义安省农业和农村发展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便继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