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内市场进口钢材质量监管
自2016年3月21日起,进口钢材必须通过质量检验,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通关。
工业和贸易部与科学技术部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第 58/2015/TTLT-BCT-BKHCN 号联合通函取代第 44/2013 号联合通函,并于今日正式生效。
随之,进口钢材质量检验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进口钢材需经过两步检验,包括:第一步,由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钢材质量合格评定;第二步,由国家检验机构进行国家质量检验。
进口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提供进口货物质量检验结果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书,海关方可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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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按规定提供进口货物质量检验结果符合质量要求的通知书,海关方可放行货物。 |
特别是对于HS编码为7224.10.00和7224.90.00的进口钢材产品,企业必须提供补充文件,包括:重工业部(工业和贸易部)认证的进口钢材申报单;省或市工业和贸易部出具的钢材进口需求证明复印件。
对于含硼0.0008%及以上的合金钢产品、含铬0.3%及以上的合金钢或用于生产焊条的钢材,钢材进口企业除需提供上述质量检验证明文件外,还需补充提供经工贸部确认的目标和生产能力登记表(若进口钢材的单位或个人同时也是钢材用户)在办理进口手续时。
此外,自2016年3月22日起,越南工贸部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第862/QD-BCT号决定,对进口到越南的钢坯和长钢实施临时保障措施,钢坯相对税率为23.3%,长钢相对税率为14.2%。
据 Baodautu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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