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回应荣市黄梅县选民关于征收环境卫生费的意见
(Baonghean.vn)- 根据第 19/2019/QD-UBND 号决定,家庭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价按家庭(非商业家庭)计算;按家庭、单位(参与商业、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家庭)计算...
选民:琼芳坊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胡玉忠、黄梅市琼天坊党委书记胡思松反映,省人民委员会第19/2019/QD-UBND号决定征收的环境保护费不足以支付环保公司的费用,建议允许根据每种业务征收环境卫生费,确保环境卫生工作收支平衡。
针对该内容,财政部回应如下:
-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第19/2019/QD-UBND号决定规定的环境保护费征收水平不足以支付环保公司费用的意见:
省人民委员会第 19/2019/QD-UBND 号决定对乂安省家庭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最高价格作出了规定,具体为第 19/2019/QD-UBND 号决定第 4 条第 1 款 a、b 点规定:“1. 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a) 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本决定第 2 条规定的家庭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最高价格,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状况、各主体的贡献能力,在不超过本决定第 2 条规定的最高价格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b) 如果从服务价格中收取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家庭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应使用环境事业基金和县预算中的余额安排资金,对被指派或被要求执行任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补偿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因此,针对选民意见认为服务价格征收金额不足以支付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费用(征收金额不足以支付环保公司的费用)的情况,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要利用环保事业基金,平衡安排区级预算资金,对受托或受命在该地区执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任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补偿。
- 关于提出按业态征收环境卫生费,确保环境卫生工作收支平衡的建议:
第19/2019/QD-UBND号决定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价格,是按照收集主体(家庭、机关、组织、经营户等)进行分类的(其中,经营户也基本按照经营户进行分类)。同时,2020年环境保护法(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第79条第1款规定:“1.向家庭和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服务价格,按照以下方式计算:a)按照价格法的规定;b)按照已经分类的垃圾的质量或体积计算;……”。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2022 年 1 月 10 日第 02/2022/TT-BTNMT 号通知第 29 条第 2 款详细说明了《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其中规定:“2. 适用于产生生活垃圾的组织和个人的服务定价原则如下:a) 家庭、个人和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的对象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价格按照地方预算补偿原则计算;b) 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的机构、组织、生产、经营和服务机构、集中生产、经营和服务区、产业集群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投资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价格按照通过地方预算进行补偿的原则;第08/2022/ND-CP号法令第58条规定,以正确、充分计算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成本的原则计算”。
迄今为止,根据第19/2019/QD-UBND号决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价按户(非经营性家庭)、按户、按单位(经营性、生产性、经营性单位的家庭)……计算,尚未实行按重量或按体积收费。因此,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发布关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规范的指导意见后,省人民委员会、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财政部及相关机构将根据其职能、任务和分工,及时协调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价格,并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定。
荣市黎利坊和洪山坊选民建议,应制定制裁规定,对不遵守省人民委员会 2019 年 5 月 28 日第 19/2019/QD-UBND 号决定缴纳环境卫生服务价格的组织、个人和企业进行处罚,该决定规定了该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最高价格。
针对该内容,财政部回应如下:
根据政府2015年4月24日第38/2015/ND-CP号法令关于废物及废料管理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组织及个人的责任:1.依据本法令第十五条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存放;2.家庭及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卫生费用;3.生活垃圾来源方负责签订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合同;并按照服务合同支付所有费用”。

目前,2020年环境保护法和指导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法令和通知没有提到对个人和组织不遵守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的处罚内容。第109/2013/ND-CP号法令规定了对价格、费用、收费和发票管理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没有对不遵守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作出规定。因此,财政部记录选民意见,报主管部门审议决定。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有具体规定和任务分工时,财政部将及时协调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和相关机构,建议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处罚措施,确保规定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