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回应荣市选民关于规划和建设问题的请愿
(Baonghean.vn)- 根据省第十八届人民议会第十七次会议后选民意见和建议附录决议的任务,建设厅已就以下相关问题书面回复选民意见和建议:
荣市人民委员会选民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授权荣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场地勘察、制定 1/500 比例的详细建设计划以划分小于 5.0 公顷的住宅用地以及在符合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 1/2,000 比例分区规划的区域内制定技术基础设施规划(道路宽度小于 13.0 米的交通路线、污水处理站、污水泵站等)的位置。
* 回复内容:
-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下放给荣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按1/500比例尺进行现场勘察和制定详细建设计划以划分小于5.0公顷的住宅用地的建议内容:此项内容由荣市人民委员会在工作会议上提出,以听取和评论关于规范乂安省建设规划管理分配和下放的决定草案,以取代省人民委员会2022年11月10日2017年3月16日第36/2017/QD-UBND号决定。在会议上以及建设厅的说明报告中,此项内容未获一致通过,因为住宅用地和住房规划项目除要符合已批准的计划外,还必须以已批准的乂安省住房发展计划和规划为基础。

-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提请荣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在符合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1/2000比例尺分区规划的区域内进行技术基础设施规划(限高13.0米以下的交通线路;污水处理站;污水泵站)选址调查的建议内容:该内容已在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布乂安省建设规划管理权限下放规定的第62/2022/QD-UBND号决定第13条中规定。特别是对于限高13.0米以下的交通线路,请荣市人民委员会根据批准的分区规划确定建设投资项目。
荣市人民委员会选民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授权荣市人民委员会对各坊、乡道路规划中宽度小于13.0米的道路路线、断面进行局部调整进行评估和批准(在收到省人民委员会的政策和建设厅的共识后)。。
* 回复内容:
根据2009年《城市规划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规划调整由批准规划的上级部门批准。根据2009年《城市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荣市各坊、乡的分区规划由省人民委员会审批。因此,荣市人民委员会选民提出的提案不符合2009年《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荣市人民委员会选民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指导、协调荣市使用国家预算资金的土地分割项目中电力、供水和通讯系统的管理运营移交工作,确保一致性和合规性。
* 回复内容:
荣市使用国家预算资金的土地分割项目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由荣市人民委员会(或坊、乡人民委员会)投资,因此,其管理和使用按照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进行。
建设项目和建设工程(包括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的移交由政府2021年1月26日第06/2021/ND-CP号法令第27条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和维护等一系列内容;
- 关于供水:根据政府2022年6月24日第43/2022/ND-CP号法令实施,规范清洁供水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发;
- 关于电力供应:根据政府2024年1月10日第02/2024/ND-CP号关于将公共财产工程移交给越南电力集团的法令执行。
以上是建设厅关于第十八届省人民议会第十七次会议后选民意见建议处理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