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利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手段实施侵占财产行为?
乂安省门路坊居民阮文和先生询问: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手段实施侵占财产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回复:
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290条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方式实施侵占财产行为罪规定如下:
1.任何人利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或电子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但不属于本法第173条、17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a)使用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账户和银行卡信息侵占账户持有人、持卡人的资产或支付商品和服务费用;
b)制作、存储、购买、出售、使用或流通假银行卡以侵占账户持有人、持卡人的财产或支付商品和服务费用;

c)非法侵入机关、组织、个人的账户,侵占财产;
d)通过电子商务、电子支付、货币交易、资金筹集、多层次营销或网上证券交易等方式诈骗财物;
d) 非法设立和向侵占财产提供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实施该罪行两次以上;
c) 专业性质;
d)假卡数量50张至200张以下;
d)侵占价值 5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财产;
e)造成5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越南盾以下的损失;
g) 危险的再犯罪。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侵占价值2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的财产;
b)造成损失3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
c) 假卡数量在200张至500张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一个)侵占价值5亿越南盾以上的财产;
b)造成5亿越南盾以上的损失;
c) 假卡数量500张以上。
5.对违法者,还可能处以20,000,000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01至05年,或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