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补充99号令关于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政策若干条款

December 8, 2016 09:25

(Baonghean)- 2016 年 11 月 2 日,政府颁布了第 147/2016/ND-CP 号议定,修改和补充第 5、8、11、15、20 条,并废除第 99/2010/ND-CP 号议定关于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政策的第 7 项、第 9 项、第 22 条 b 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补充如下:

“1.受益于森林环境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森林环境服务提供者支付森林环境服务费用”。

二、第八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八条 森林环境服务有偿使用主体

1.森林环境服务有偿使用主体为提供森林环境服务的森林的林权所有者,包括:

a) 森林所有者是指国家划拨或者租赁森林,长期、稳定地用于林业目的的组织,以及在划拨的林业土地上自行投资造林的组织;

b) 森林所有者是指国家划拨或者租赁森林的农户和个人;村庄社区是指国家划拨用于长期、稳定林业用途的森林;森林所有者是指在国家划拨的林业用地上自行投资造林的农户、个人和村庄社区。

2.与国家机关森林所有者签订长期、稳定的森林保护合同的组织、家庭、个人、村集体(以下简称承包户)。

3.乡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承担森林管理责任,提供森林环境服务。

4.受国家委托,依法管理森林、提供森林环境服务的社会组织。

Sản xuất giống phục vụ trồng rừng nguyên liệu ở Lâm trường Đồng Hợp (Quỳ Hợp). Ảnh: V.Đ
同合林场(Quy Hop)的种子生产,用于种植原料林。照片:V.D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补充如下:

“1. 对于水力发电设施

a) 适用于水力发电设施的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标准为每千瓦时商业电力36越南盾。用于计算森林环境服务付费的发电量为水力发电设施根据购售电合同向电力购买者出售的发电量。

b) 确定森林环境服务支付金额

缴纳期内森林环境服务付费金额按照缴纳期内发电量(千瓦时)乘以每千瓦时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标准(36越南盾/千瓦时)确定。

四、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补充如下:

“2. 对于清洁水生产和供应设施

a) 应用于清洁水生产和供应设施的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标准为52越南盾/立方米3商业用水。用于计算森林环境服务付费的产水量是清洁水生产和供应设施出售给消费者的产水量。

b) 确定森林环境服务支付金额。

付费期内森林环境服务应付费金额按付费期内商品水产出量(m3)乘以每平方米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水平3商业用水(52越南盾/立方米)3)。

(待续)

海燕(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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