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补充第99号令关于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政策的若干条款
(Baonghean)- 2016 年 11 月 2 日,政府颁布了第 147/2016/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第 99/2010/ND-CP 号法令第 5、8、11、15、20 条,并废除了第 7 项、第 9 项、第 22 条 b 点关于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政策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补充如下:
“1.受益于森林环境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森林环境服务提供者支付森林环境服务费用”。
二、第八条修改补充如下:
“第八条 森林环境服务有偿使用权主体
1.森林环境服务有偿主体是提供森林环境服务的森林的林主,包括:
a) 森林所有者是指国家划拨或者租赁森林,长期、稳定地用于林业目的的组织,以及在划拨的林业土地上自行投资造林的组织;
b) 森林所有者是指国家划拨或者租赁森林的农户和个人;村庄社区是指国家划拨森林,用于长期、稳定林业用途的村社区;森林所有者是指在国家划拨的林业用地上,自行投资造林的农户、个人、村庄社区。
2.与森林所有者为国家机关的单位签订长期稳定的森林保护合同的组织、家庭、个人、村集体(以下简称承包户)。
3.乡镇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承担森林管理责任,提供森林环境服务。
4.国家依法确定的负责管理森林的社会政治组织提供森林环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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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合林业企业(Quy Hop)正在生产用于种植原材料的树苗。图片:V.Đ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补充如下:
“1. 对于水力发电设施
a) 适用于水电站的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标准为每千瓦时商业电力36越南盾。用于计算森林环境服务付费的发电量为水电站根据购售电合同向电力购买者销售的发电量。
b) 确定森林环境服务支付金额
付费期内森林环境服务应支付金额按照付费期内发电量(千瓦时)乘以每千瓦时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标准(36越盾/千瓦时)确定。
四、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补充如下:
“2. 对于清洁水生产和供应设施
a) 应用于清洁水生产和供应设施的森林环境服务支付标准为52越南盾/立方米3商业用水。用于计算森林环境服务付费的产水量是清洁水生产和供应设施出售给消费者的产水量。
b) 确定森林环境服务支付金额。
付费期内森林环境服务应付费金额按付费期内商品水输出量(立方米)确定。3)乘以每平方米森林环境服务付费水平3商业水(52越南盾/立方米)3)。
(待续)
海燕(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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