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增值税退税部分规定的决定
政府新法令明确规定了出口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退税,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退税。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46/2017/ND-CP 号法令,对 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00/2016/ND-CP 号法令和 2015 年 2 月 12 日第 12/2015/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具体而言,在一个月(按月申报)或一个季度(按季度申报)内有出口货物或服务的经营机构,可享受退税待遇,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进口货物出口至免税区。此外,进口货物出口至国外,且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达到或超过3亿越南盾,可享受按月或按季度退税。
如果当月或当季未扣除的进项增值税额低于 3 亿越南盾,则可在下个月或下个季度扣除,也适用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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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令规范了出口企业的退税。 |
如果企业同时出口货物和服务,且在国内消费,则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如果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未抵扣进项增值税抵扣应纳税款后,剩余金额达到或超过3亿越南盾,企业即可享受增值税退税。
企业必须分别核算用于生产和出口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无法分别核算的,应根据上一个退税期后的纳税申报期至当前退税申请期计算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出口货物和服务收入与货物和服务总收入的比例确定进项增值税额。
新法令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营企业无权享受增值税退税:进口货物随后出口,但出口货物未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在海关作业区出口。此外,出口货物未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在海关作业区出口。
对生产出口货物的纳税人,连续2年未因走私、偷税、骗税、贸易欺诈等行为被依法查处,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高风险主体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事前退税和事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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