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领导和管理人员可以高龄退休的条款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99/2024/ND-CP号议定,对2022年10月18日第83/2022/ND-CP号政府议定第2条第1款第p点进行修改和补充,该议定规定了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的干部和公务员的年龄较大退休事宜。

根据第83/2022/ND-CP号法令第2条1款p点的规定,适用高龄退休规定的对象之一是:担任河内市、胡志明市市委常委、书记等职务的女性干部、公务员。
第99/2024/ND-CP号法令对此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如下:担任河内市、胡志明市市委常委的女性干部、公务员。
第 99/2024/ND-CP 号法令自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生效。
第83/2022/ND-CP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高龄退休规定的主体为担任下列职务和职称的女性干部、公务员:
a)越共中央副主席,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副院长,《人民报》副总编辑,《共产党杂志》副总编辑;
b)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c)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各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办公室副主席;
d)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d) 副部长、部级机关副主任;
e)总统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审计长副主任;
g)中央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副领导;
h) 省委、直辖市委、直辖区党委副书记,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
i)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
k)国家政治真理出版社社长;
l)国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研究所所长;
m)河内国家大学校长、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校长、越南社会保障总局局长、胡志明陵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主席、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n)河内市、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o)国会民族委员会及各委员会常务委员;
p)河内市委、胡志明市委常委、党委书记;
q)省委常委、市委委员中,有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