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领导和管理人员可以高龄退休的条款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99/2024/ND-CP 号议定,对 2022 年 10 月 18 日第 83/2022/ND-CP 号议定第 2 条第 1 款第 p 点进行修改和补充,该议定规定了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的干部和公务员在较高年龄退休。

根据第83/2022/ND-CP号法令第2条1款p点的规定,适用高龄退休规定的对象之一是:担任河内市、胡志明市市委常委、书记职务的女性干部、公务员。
第99/2024/ND-CP号法令对此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内容如下:担任河内市、胡志明市市委常委的女性干部和公务员。
第 99/2024/ND-CP 号法令自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生效。
第83/2022/ND-CP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高龄退休规定的主体为担任下列职务和职称的女性干部、公务员:
a) 越共中央副主席,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副院长,《人民报》副总编辑,《共产党杂志》副总编辑;
b)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c)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各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办公室副主席;
(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d) 副部长、部级机关副主任;
e)总统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审计长副主任;
g)中央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副领导;
h) 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书记、直辖市党委副书记、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
i)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
k) 国家政治真理出版社社长;
l)国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研究所所长;
m) 河内国家大学校长、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校长、越南社会保障总局局长、胡志明陵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主席、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n)河内市、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o)国会民族委员会及各委员会常务委员;
p) 河内市委、胡志明市委常委、党委书记;
q)省委常委、市委委员中有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