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颁布了有关土地价格的新法令。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71/2024/ND-CP 号法令,规范土地价格,该法令自第 31/2024/QH15 号土地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2024年土地法第158条第5款规定了土地估价方法,包括:
一个)比较法是通过对土地用途相同、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有一定相似性的市场上转让的土地地块进行价格调整、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标人已按照拍卖中标决定履行财务义务的,通过分析比较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扣除附着于土地的资产价值(如有)后,确定待评估土地地块价格的方法;
b)收益法计算方法是将土地面积年平均净收入除以在省辖区内截至最近一个季度末连续 03 年、国家持有 50% 以上注册资本或投票股份总数的商业银行 12 个月越南货币定期存款的平均储蓄利率,并使用土地估价前的数据;
c)盈余法是根据主管机关核准的土地利用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土地最有效利用方式(土地利用系数、建筑密度、建筑物最高层数)将该地块、土地面积的预计开发总收益减去预计开发总成本;
d)地价调整系数法是将地价表中的地价乘以地价调整系数,地价调整系数是将地价表中的地价与市场地价进行比较后确定的。
明确土地价格确定顺序和内容
第71/2024/ND-CP号法令具体规定了按照比较法、收益法、盈余法、地价调整系数法四种方法确定地价的程序和内容。
第二百五十七条 土地法施行时土地财政及地价的结算
第二款c点:依照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及其细则、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作出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许可将租赁方式由按年缴纳改为按期一次性缴纳、延长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期限、调整详细建设规划等决定,但尚未向主管部门人民委员会报送地价方案的,其土地使用费征收政策、地租政策、地价政策在作出该决定时确定。
主管级人民委员会已按照补偿、扶持、安置计划实施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的,具体地价按照各该决定发布时间确定。
该法令还专门规定了《土地法》第257条第2款c点规定的情况下土地估价方法的适用。
1.划拨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租赁土地一次性缴纳全期地租的,按照本决定发布时的规定适用地价调整系数法的,租赁土地按年缴纳地租的,适用地价表乘以本决定发布时的地价调整系数。本决定发布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按照本决定发布时的规定适用地价调整系数法的,租赁土地按年缴纳地租的,适用本决定发布时的地价表乘以2015年度地价调整系数。
2.划拨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租赁土地一次性缴纳全部租赁年限租金的,按照本决定发布时的规定不属于适用地价调整系数法情形的,适用《土地法》第158条第5款a、b、c点,第6款a、b、c点和本条例第4、5、6条规定的方法。
3.按照补偿、扶持和安置进度划拨土地或者租赁土地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上述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分别决定适用土地估价方法。
4.对于上述第(3)种情况,应用剩余法评估土地价值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在有足够条件估计该地块或土地面积的开发收益和开发成本的情况下,应根据该决定的土地划拨和租赁面积确定预计开发收益和预计开发成本;
b) 无法完全估算地块或土地面积的开发收益,或估算开发成本大于该需要土地估价区域的估算开发收益时,应依主管机关核准之详细建设计划或总体规划,针对整个项目厘定估算开发收益及估算开发成本。
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
该法令具体规定了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
因此,影响非农业用地地价的因素包括:
a) 地块位置、地点、土地面积;
b) 交通状况:宽度、路面结构、毗邻一条或多条道路;
c) 供排水、供电条件;
d) 地块面积、大小、形状、土地面积;
d) 与建设规划有关的因素包括:土地利用系数、建设密度、建设边界、建筑工程高度限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如有)建造地下室数量的限制;
e) 环境和安全现状;
g) 土地使用期限;
h) 根据实际情况、文化传统、当地风俗习惯等影响地价的其他因素。
影响农业用地价格的因素包括:
a) 农作物和牲畜的生产力;
b) 地块位置、性质、土地面积:距离生产、产品消费地最近距离;
c) 服务于生产和产品消费的交通条件:道路宽度、道路等级、路面结构;地形条件;
d) 土地使用年限,除国家按照农用地划拨限额分配给家庭和个人的农用地外,土地流转权受让限额内的农用地不以土地使用年限为依据;
d)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影响地价的其他因素。
该法令明确规定:实施拟议土地估价的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主持并协调相关部门和部门,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提交,具体说明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每个影响土地价格因素的最大差异,以确定一定的相似度,以及每个影响土地价格因素差异的调整方法。
如果省人民委员会尚未明确或未充分明确影响地价的因素、每个影响地价因素的最大差异以及每个影响地价因素差异的调整方法,则土地估价实施机构应在制定地价计划的说明报告中提出具体细节,供土地估价委员会研究决定。
必须自收到请求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提供土地估价信息。
该法令明确了各机关、单位提供信息的责任。据此,负责管理、开发和使用本法令第4条第2款b点和第5条第1款b点规定的信息来源的机关、组织和单位,有义务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的请求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供服务于土地估价工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