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分工资规定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21/2018/ND-CP 号法令,对政府 2013 年 5 月 14 日第 49/2013/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详细规定了《劳动法》中有关工资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
![]() |
关于劳动定额的制定原则,该法令明确规定:企业建立劳动定额,作为向按产品计酬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依据,确保以下原则:
1、在科学的劳动组织、合理的生产组织的基础上,将劳动定额落实到每个工步、每个阶段以及产品和服务的整个生产过程。
2.劳动标准以工作或岗位等级为基础,按照员工的级别、培训水平、工艺流程、机器设备的技术标准、确保劳动标准而制定。
3、劳动水平必须达到先进平均水平,保证大多数劳动者能够按法律规定不延长企业标准工作时间。
4. 新劳动标准正式发布前须先试行。企业须至少提前15天通知员工试行。试行期视工作性质而定,但不得超过3个月,并须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按产量计算的实际绩效水平比分配水平低5%或者高10%,或者按时间计算的实际绩效水平比分配水平高5%或者低10%时,企业必须重新调整劳动水平。
5. 劳动标准必须定期审查和评估,以便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调整。企业在制定、修改、补充或调整劳动标准时,必须与代表企业职工集体的组织协商,并在实施前在职工工作场所公布,同时将其送交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的区级国家劳动管理机构。
员工少于 10 人的企业可免于发送工资表和薪资表
该法令还补充规定了企业雇用员工少于10人时组织实施工资等级、工资单和劳动标准的职责。
![]() |
法令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法令的规定组织制定或者审查、修改、补充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劳动定额,并报企业生产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国家劳动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雇用员工少于10人的企业无需向企业生产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国家劳动管理机构提交工资表、工资单和劳动标准。
该法令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