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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议会刚刚批准了有关教师工资和津贴规定的细节。

清维 DNUM_BGZAGZCACF 13:08

这是越南首次单独出台法律,对教师队伍建设进行全面规范,从标准、招聘、培训到制度、政策、职业发展等。

6月16日上午,国会继续第九次会议的工作计划,在国会副主席阮氏清的主持下,国会投票通过了《教师法》,出席代表460名,赞成451人,占参加投票代表总数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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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以451票(共460票)的赞成票获得通过,占参加投票代表总数的98%。图片:南安

在行政职业薪酬体系中排名最高

其中最受关注的内容是教师的工资和津贴政策。具体而言,在公立教育机构中:教师工资在行政和职业工资等级体系中位居最高;优先津贴和其他津贴则根据工作性质、地区依法规定发放。

幼儿教师、民族地区、山区、边疆、海岛和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教师、专门学校的教师、实施融合教育的教师以及某些特定领域和职业的教师,可以享受高于普通教师的工资和津贴。

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工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在有特殊制度的行业、职业工作的教师,依法享受特殊制度,只有该政策与教师政策相一致时,才享受最高级别的特殊制度。

国会责成政府详细规定教师的工资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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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社会委员会主席阮得荣提交《教师法》草案听取、解释和修改情况的报告。图片:南安

不应强迫学生上额外的课程。

此外,该法还有2条(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教师的道德规范和禁止行为。

因此,教师道德规范涵盖了教师与学生、同事、学生家长和社区交往中的行为准则。教育和培训部长负责颁布教师行为准则。

对于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法律规定:公立教育机构教师不得从事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的行为;非公立教育机构教师不得从事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从事的劳动领域行为。

除上述规定外,教师还不得有以下行为:以任何形式歧视学生;在招生、考核活动中作弊、故意伪造成绩;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参加课外辅导班;强迫学生向学生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财物;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和职业活动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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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议员按下投票按钮。图片来源:南安

此外,《教师法》还规定了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教师实施的行为,包括:不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教师制度和政策;未经主管部门认定,在教师执业活动中发布、传播将责任归咎于教师的信息;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的行为。

6月16日上午的工作会议上,国会还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和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 听取《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劳动法》(修正案)、《广告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听取《铁道法》(修正案)草案的介绍(补充)和审查(补充)报告;会场讨论关于免除和资助国民教育体系内各教育机构学龄前儿童、普通教育学生和普通教育课程学生学费的决议草案;关于普及3至5岁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决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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