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家对群众团体的管理和团体印章的使用
(Baonghean.vn)——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一项关于加强国家对义安省群众团体的管理和团体组织印章使用的指示。
近年来,全省各社团基本依法依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许多社团在以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团结、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宣传党的方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响应爱国主义运动;参与提供服务、开展慈善和人道主义活动,克服自然灾害的影响;参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项目咨询和社会批评;促进民间交流;关注社区卫生……社团的有效运作为近年来全省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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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属援助协会捐款在安城县为烈士家属建造感恩屋。图片由协会提供。 |
然而,仍有一些协会未能按照政府2010年4月21日颁布的第45/2010/ND-CP号法令(该法令规范了协会的组织、运作和管理)以及2012年4月13日颁布的第33/2012/ND-CP号法令(该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45/2010/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及其执行指导文件的规定运作,例如:活动仍然流于形式,效率低下,缺乏主动性;未能切实贯彻自愿性、自治性和自筹资金的原则,仍然依赖国家资助;对成员的管理和协会领导层的活动组织不够严格,许多协会的存续期已过,但尚未召开代表大会;一些协会未能满足成员的期望和合法权益。
上述情况的成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一些党委和领导部门对社团活动的领导和指导不够重视,社团组织的意识不足,国家对社团的部门、分支机构、行业和地方管理仍然有限,对社团的检查监督没有定期及时开展,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来指导排除困难、消除障碍,提高社团组织的效能。
为克服上述不足和局限,加强国家对社团的管理,为社团依法有效组织和运作创造条件,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区、市、乡镇和社团人民委员会主席重点落实下列任务:
1. 继续深入理解并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8月28日政治局关于继续创新和加强党对群众组织的领导的第17-CT/TW号指示;2013年5月28日党的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关于继续创新和完善中央到基层政治体制若干问题的第64-KL/TW号结论。加强对受管社团的部门、领域和地方国家管理;切实贯彻落实社团国家管理条例。在任何部门或领域活动的社团,都必须接受该部门或领域的国家管理机构的管理。
2. 社团的成立必须源于群众的正当需要,并符合法律规定;新成立的社团不得与同一地区已合法成立的社团重叠。社团的组织不必建立从省级到基层的体系。社团的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自愿、自治、自筹资金、遵守法律和社团章程。省人民委员会只对党和国家分配给社团的任务提供财政支持。
审查并提出业务领域和任务相似的协会以及成员人数少、运营效率低下的协会的重组、合并和解散方案。落实已配备工作人员的协会的运营费用分配,并支持与已分配任务相关的运营费用。
3. 不符合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和协会,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印章登记证书的组织和协会,国家行政机关和单位不予接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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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专门管理部门、区、市、乡人民委员会定期监督和检查党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及其管辖的社团章程的执行情况;对社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自发成立的社团、未经授权成立的社团、连续运作不满12个月的社团、不遵守报告要求的社团、不参加社团活动、不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任务、不按时召开代表大会、从事服务活动、职业培训、生产经营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社团,进行处理或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通过内政部)进行处理。
5. 协会需要定期巩固和完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创新内容和方法,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真正满足会员的合理需求和愿望;团结会员,维护协会、会员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克服协会组织运营中存在的行政管理问题。在协会中期人事变动(如会长、副会长)、办公地点、总部变更等情况下,严格履行向国家主管机关报告和通知的责任。
重视并创造条件,使协会能够参与实施促进健康、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活动政策;按照规定参与协会活动领域的项目、计划、研究课题、咨询、批评和社会评价;鼓励协会将其活动与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任务的实施联系起来。
6. 省警察局负责定期审查、检查和主动查处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刻印法律印章的个人和组织,并依法予以处理。
7. 内政部应当主持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行业、区、市、乡人民委员会和有关机关单位,监督、督促、检查并定期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本指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并建议,严惩违反社团工作法律规定的案件。
请全省各部门主管、各行业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各协会主席认真执行本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