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于劳动合同员工,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2,760,000至3,980,000越南盾/月。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41/2017/ND-CP号法令,规定了劳动合同雇员的地区最低工资。
因此,适用主体包括:根据《劳动法》规定按照劳动合同工作的雇员;根据《企业法》设立、组织、管理和运营的企业;根据劳动合同雇用雇员的越南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团体、农场、家庭、个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劳动合同雇用雇员的越南外国机关、组织、国际组织和外国个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令有不同的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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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起,适用于在企业工作的员工的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如下:第一地区:398万越南盾/月;第二地区:353万越南盾/月;第三地区:309万越南盾/月;第四地区:276万越南盾/月。因此,新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比现行标准高出约18万至23万越南盾/月。
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按照区、镇、省级行政单位进行规定。
法令明确规定,在特定区域经营的企业应当执行该地区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特定区域设有单位或分支机构,且不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特定区域内的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当执行该地区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位于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最高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已更名或分立地区经营的企业,在政府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时适用更名或分立前地区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一个或多个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新建区域内经营,应当按照最高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第四区一个或多个地方新设立的省辖市经营的,适用其余省辖市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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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的最低依据,其中,对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保证每月足够的正常工作时间并完成约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必须确保:对从事最简单工作的劳动者,不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从事按规定需要接受职业培训的工作的劳动者,不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
企业在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得取消或者降低劳动者加班、夜班、艰苦、危险工作条件的工资制度、艰苦、危险工种的实物补贴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工资制度。
企业规定的其他津贴、补助、补贴和奖金,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约定执行。
据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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