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在杜良综合医院设立药房柜台的合同是依法进行的。
(Baonghean.vn)- 越南杜良县综合医院(简称DK)与杜良县医药分院签订的合同期限为10年。然而,在签订合同时,杜良县综合医院院长尚未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终止药房合同的提议
2015年1月1日,杜良县综合医院(医院代表:黎廷南院长)与义安制药医药用品股份公司杜良县医药分公司(分公司代表:阮仲良分公司经理)签署了民事合同,开设药店为患者服务。
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杜良郡综合医院同意杜良郡医药分院在院内A栋西侧1号房间和2号房间1/2的区域设立药房柜台,开设医疗用品药房柜台,为杜良郡综合医院门诊和住院患者提供服务……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合同费为600万越南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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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良县综合医院与都良县医药分院签订的合同。图片来源:Thanh Chung |
合同签订后,杜良郡医药分行在杜良郡综合医院设立药房(又称51号药房),运营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
2017年6月21日,国会颁布了《土地管理和使用法》。公共财产2017年12月26日,政府颁布第151/2017/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若干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和第151号法令明确规定了公共服务单位可以租赁公共资产的情况,具体如下: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制定公共资产的经营、租赁、合资和合作使用计划。公共服务单位租赁公共资产的方式为拍卖,适用于作为公共服务活动基础的资产租赁包。
根据法律和法令的规定,医院制定了将公共资产用于商业目的、租赁杜良县综合医院的项目,该项目已获得乂安省人民委员会 2020 年 11 月 9 日第 3974/QD-UBND 号决定的批准,允许杜良县综合医院以拍卖形式租赁药房、医院门面,面积为 23.5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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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良药业分公司51号药房位于杜良县综合医院。图片:Thanh Chung |
杜良县综合医院院长黎德海先生(接替已退休的黎廷南先生)表示:杜良县综合医院认为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已通知杜良制药分院解除合同,并根据《药品管理和使用法》开展药品招标工作。公共财产以及关于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第151/2017/ND-CP号法令。Do Luong 县综合医院已多次协商并要求 Do Luong 制药分院同意解除合同,但 Do Luong 制药分院不予配合,并表示其药房合同仍然有效。
杜良县医药分院院长阮仲良表示:“杜良县综合医院实施的关于公共资产招标使用的新项目,包括药房的清理和医院药房的重新招标,是不恰当的。同时,杜良县医药分院与医院签订的关于在院内开设药房的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且符合法律规定。医院应为杜良县医药分院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确定租赁公共资产的权限
为使问题得到解决,2021年6月21日,杜良县综合医院发出第153号文件,要求义安省卫生厅和财政部研究制定解决该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7月2日,义安省财政部针对杜良县综合医院第153号文件发出第2411号批示。义安省财政部阐明了关于公共服务单位资产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不按规定租赁的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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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由于急需执行关于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的151/2017/ND-CP号法令,2021年10月,杜良郡综合医院根据1/500的规划在新址建造了一间新药房,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拍卖。医院通知了杜良郡医药分院参与拍卖,但医药分院并未参与。目前,新药房的中标方无法开业,因为根据项目规定,杜良郡综合医院只有一间药房。图片:Thanh Chung |
根据2008年《国有资产管理法》第11条第2款关于省人民委员会职责的规定和政府2009年6月3日第52/2009/ND-CP号议定第43条关于决定将国有资产出租给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附属于土地或事业单位的公共资产用于出租时,须向省人民委员会取得许可。
2017年12月26日第151/2017/ND-CP号议定第136条第4、5款对201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资、联营及财产租赁合同处理规定如下:对于本议定生效前已签订的经营、租赁、合资、联营合同,如符合签订时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应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对于本议定生效前已签订的经营、租赁、合资、联营合同,如不符合签订时法律规定,则有关机关、组织或单位首长应依据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及本议定规定,负责终止公共资产管理使用合同。
义安省财政厅表示:“杜良县综合医院负责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审查资产租赁合同,以决定是否终止或继续执行。如果资产租赁合同尚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医院必须根据《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以及已批准的《公共资产经营和租赁用途使用方案》的内容,终止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合同。”
根据乂安省财政厅的意见,杜良县综合医院进行了审查,并于2022年1月7日向杜良县医药分院发出了关于清算资产租赁合同的第03/TB-BVĐL号通知。
接到通知后,杜良县医药分局于2022年1月20日向杜良县综合医院发出回复函,继续要求51号药房继续运营至合同期结束。
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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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卫生厅与多良县合作,澄清了多良县综合医院药房柜台租赁事宜。图片:Thanh Chung |
在合同清算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一些大众媒体和社交网络发表了一些与事件性质不符的文章,引起了人们的误解……2022年4月15日,乂安省卫生厅召开会议,解决卫生厅在杜良县综合医院院内设立药房柜台的有关问题。卫生厅和各部门领导、杜良县综合医院代表、杜良县医药分公司、乂安制药-医疗用品股份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
2022年3月29日,义安省卫生厅发布第442/QD-SYT号决定,撤销杜良县医药分局51号药房于2021年10月8日颁发的第870/17/GPP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GPP)和于2021年10月8日颁发的第01847-16/NA-DKKDD号《药品经营资格证书》。撤销原因:药房老板黎英光先生已退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和《药品经营资格证书》,并要求停止经营该药房。
会上,杜良郡综合医院院长黎德海不同意杜良郡医药分院继续在医院范围内开设药房,理由是:2015年1月1日杜良郡综合医院院长与杜良郡医药分院院长签署的开设药房为患者服务的合同在签署时属于非法合同,原因如下:合同没有编号;2015年1月1日签署的合同是元旦当天,没有按照规定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具体而言,在签订合同时,杜良县综合医院尚未向主管部门杜良县人民委员会提出批准(2015年,杜良县综合医院是隶属于杜良县人民委员会的县级公共服务单位,负责管理和运营预算及公共资产)。因此,根据第151/2017/ND-CP号法令第136条第5款,机关、组织或单位负责人有责任根据《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和第151/2017/ND-CP号法令的规定终止管理和使用公共资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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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杜隆制药分公司总经理阮仲良先生表示希望履行合同。图片:Thanh Chung |
与卫生部会面后,2022年4月16日,杜良药业分公司向杜良县综合医院发出了第06号批复。批复指出,2015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创造条件,在合同到期前保留51号药房,可能在原址或在医院内新建一个。租金可以通过附件重新协商,但必须遵循符合市场机制、有效利用公共资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