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与通信部副部长谈及新闻法(修订版)

April 3, 2016 15:29

信息通信部副部长张明俊就第十三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闻法(修订版)》接受了媒体采访。

Thứ trưởng Bộ TT&TT Trương Minh Tuấn. Ảnh: Cổng TTĐT Bộ TT&TT Nhiều quy định mới được đưa vào luật
信息通信部副部长张明俊。图片来源:信息通信部网站。该法律包含多项新规。

法律中引入了许多新规定。

您能否就修订后的新闻法的新要点作总体评价?

张明俊先生:可以说,第一个新要点是,《新闻法》(修订补充版)落实了2013年宪法第14条和第25条的重要内容,即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这是讨论最多的内容,因为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实际上是我国民主的一个方面,但根据世界各国的法律,这些权利都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基于“损害原则”、“冒犯原则”或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其次,《新闻法》专门辟出一个章节,系统地涵盖了新闻活动中禁止的内容和行为,这一规定非常完善。该规定旨在切实限制我国新闻发展实践中诸如“侵犯隐私”等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

第三,《新闻法》建立了一个广泛而严格的法律框架,同时通过必要和充分的机构,为新闻机构和记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规框架内自由运作,包括向媒体提供信息,以及新闻机构和记者对信息来源保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要确保并拓展新闻活动中多维度、深度的联系。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联系确保了读者有权从内容中获益,新闻机构也有权在现实中获得经济利益,而此前这种联系仅体现在法律文件中。

为了落实2013年宪法,《新闻法》(修订版)如何规范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问题?

张明俊先生:为落实2013年宪法,新闻法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这一内容:

首先,该法律草案第二章专门用四条规定了公民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草案规定,公民享有以下权利:创作新闻作品、向媒体提供信息、回应媒体报道、获取新闻信息、与新闻机构合作制作新闻产品、印刷发行报纸;在媒体上发表对党组织、国家机关、政治、社会和专业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批评、建议、投诉和举报。

新闻机构有责任发布和传播符合其原则和宗旨的公民请愿书、批评、新闻、文章、照片和其他新闻作品,且不得违反第9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如不发布或不传播,则应根据要求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

第二,关于新闻机构的设立主体。修订后的《新闻法》草案保留了现行法律规定的新闻机构设立主体,并新增了若干可创办科学期刊的主体,例如:依据《高等教育法》设立的高等院校;依据《科学技术法》设立的以院系或研究所形式组织的科研机构、科研技术开发机构;省级、中央直辖市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该规定允许私立教育机构、外商投资的科技机构出版科学期刊。

第三,该法律草案增加了关于新闻活动结社的规定。根据第二章的规定和法律草案的内容,公民可以参与新闻活动的各个阶段,从而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新闻法》(修订版)对处理和限制新闻媒体信息内容违规行为有哪些规定?

张明俊先生:草案第9条关于新闻活动中禁止行为的规定,是参照现行新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并且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新闻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并获得了共识。

另一方面,第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禁止张贴和传播信息的行为与2015年刑法典的规定相符,其他禁止的行为与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相符,保证了实践中的可行性。

关于新闻媒体的更正,与现行《新闻法》相比,该法律草案新增了多项更正条款,以保障被媒体错误报道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于电子媒体,除刊登和播出更正和道歉外,已刊登和播出的错误信息还必须立即删除。新闻机构和作者的更正和道歉必须以与媒体刊登和播出信息相同的字体和字号,刊登和播出在报纸的第2版、杂志的最后一版或电子媒体首页的单独栏目;刊登和播出的栏目、播出时间和播出次数也必须与媒体刊登和播出的信息一致……

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理,《新闻法(修订版)》草案新增了多项规定,例如:新闻机构发布或传播违反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款规定,造成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信息,将被吊销其新闻机构的新闻经营许可证、增刊出版许可证、增设广播频道、电视频道、电子报纸专题版面的许可证,并吊销其特刊、简报、一般电子信息版面的出版许可证。侵犯新闻领域知识产权的组织和个人,将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有人说,《新闻法》中的禁令条款仍然含糊不清。您对此有何看法?

张明俊先生:就法律而言,为了处理和限制新闻媒体中的信息内容违规行为,《新闻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和记者合法运营的途径、新闻活动中禁止的行为以及处理违规行为的规则。根据该草案的规定,新闻机构只要正确贯彻其原则和宗旨,并遵守法律法规,就能有效限制新闻媒体中的信息内容违规行为。

我们断言,互联网上的信息并非新闻报道,但其活动具有新闻报道的性质,正面信息非常正面,负面信息则非常负面。那么,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这个问题呢?

张明俊先生:新闻法草案(修订版)对新闻产品和新闻性质的信息产品进行规范和管理。根据该法第三条第十七款的术语解释,新闻性质的信息产品是指以新闻体裁表达,并在通讯社、组织和企业的简报、特刊和一般电子信息页面上发布和传播的信息产品。

目前,社交网络的活动受政府2013年7月15日颁布的第72/2013/ND-CP号法令的监管,行政处罚依据政府2013年11月13日颁布的第174/2013/ND-CP号法令的规定执行。根据2013年宪法,信息通信部将在近期对第72/2013/ND-CP号法令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向政府和国民议会提交建议,以便将其他旨在管理网络信息活动(特别是社交网络信息活动)的基本法律纳入立法规划。

您能否谈谈您对当前综合电子信息网站规划的看法?

张明俊先生:简而言之,一般电子信息页面应逐字逐句地转载新闻信息,准确注明信息来源,并明确标明作者姓名、新闻机构名称、发布和传播时间。根据对第72/2013/ND-CP号法令执行情况的评估,信息通信部将考虑是否对现有电子信息页面进行规划。《2025年前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与管理规划方案》已由政治局审议三次,并经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一次,这些也代表了领导层对新闻工作的指导意见。

先生,这部新闻法的规定是否与2025年以前国家新闻业发展和管理规划的方向相冲突?

张明俊先生新闻规划中的方向性内容与《新闻法(修订版)》草案并不冲突,而是紧密相关。即将颁布的《新闻法(修订版)》将作为落实政治局和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规划内容的法律依据。

为新闻发展创造条件

如今,新闻媒体面临诸多挑战:广播电视报纸与网络报纸竞争,网络报纸又与社交网络竞争。那么,修订后的《新闻法》是否有任何条款为主流媒体的发展创造条件呢?

张明俊先生:我认为此次修订的《新闻法》恰逢其时,为各类新闻媒体的运营和发展创造了公平的环境。修订后的法律为现代新闻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具体规范了各类新闻媒体和记者开展工作的法律途径。

《新闻法(修订版)》草案还规定,国家有一项政策:命令新闻媒体服务于政治、安全、国防、对外信息等任务,服务于青少年、儿童、聋哑人、盲人、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偏远地区、山区、边境地区、岛屿等,以及总理根据各阶段决定的其他重要任务;支持新闻媒体为服务上述任务、主题和地区而承担的交通费用。

此外,新新闻法草案对新闻机构的经营和服务活动的规定比现行新闻法更加开放,如第21条第2款c项所示,该项规定新闻机构的收入包括新闻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经营和服务活动所得。

如何解决新闻机构与媒体企业之间的联系问题?

张明俊先生:为了改革行政程序,确保新闻机构的自主性和自我责任,新闻机构应主动承担责任,无需事先获得国家新闻管理机构的许可。具体而言,该法明确规定了新闻机构可以与其他新闻机构、法人实体以及在相关领域拥有相应营业执照的个人开展合作的领域和内容;规定了在履行政治任务、提供重要信息和宣传的广播电视频道以及新闻、政治、综合频道开展合作的最长期限;并规定了广播电视机构在整个广播电视频道制作方面开展合作的最长期限。

尽管政府已颁布关于记者发言和向媒体提供信息的规定,但记者获取国家机关信息仍然面临诸多困难。您认为应该如何规范这一问题,才能为媒体尽可能快速、准确地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张明俊先生除了现行《新闻法》的规定外,该法律草案还特别规定了机构、组织和负责人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责任;以及主管机构、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向新闻界提供的信息。

为保护新闻来源和记者的工作权利,与现行《新闻法》相比,该法律草案规定,新闻机构和记者只有在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同级以上官员以书面形式要求,且为侦查和审判非常严重和特别严重犯罪所必需的情况下,才可以披露信息来源……

根据信息通信部门户网站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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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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