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指示制定新的工资制度法令
总理指示制定有关新工资制度的法令,以取代第 204/2004/ND-CP 号法令。

政府总理责成内务部主持并配合有关部委、机关、地方制定法令,取代政府2004年12月14日颁布的第204/2004/ND-CP号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武装部队人员工资制度的法令。
政府总理责成卫生部主持并配合内务部、财政部、相关部委、地方:研究提出若干具体公务员、公职人员、公共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津贴制度和政府总理在根据第27-NQ/TW号决议全面改革工资政策中第73/2011/QD-TTg号决定规定的疫情防控津贴制度以及第75/2009/QD-TTg号决定规定的村卫生员津贴制度,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统一县级卫生院的组织管理模式,由县级人民委员会综合管理。
卫生部还负责主持制定《健康保险法》修正案;研究、审议《传染病防治法》并制定《疾病预防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制定《疾病预防法》);制定法令取代规范乡、坊、镇卫生保健的第117/2014/ND-CP号法令。
卫生部会同地方各级政府牵头,协调内政部、财政部及相关部委出台突破性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长期到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别是到贫困地区、边境地区、海岛地区工作。
基层卫生机关、单位要主持、配合内政部、卫生部及有关部委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政府分权,按照专业技术职务批准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并按照适当数量和结构招聘,确保基层卫生单位职能任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