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就处理拖欠社保费问题回答提问

越南加 DNUM_CBZBCZCABI 09:07

总理刚刚发文,就处理拖欠社会保险费有关措施回答记者提问,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人们来到锦江县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福利的手续。图片来源:Manh Tu/VNA

政府总理刚刚发布文件,答复国会岘港市代表团代表阮氏金水提出的关于处理拖欠社会保险费措施的问题,以保护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

此前,在第十四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上,政府总理收到了岘港市国会代表团代表阮氏金水的提问:政府何时采取措施处理拖欠的社会保险债务,以保障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公共债务?

针对上述问题,总理表示,在落实《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7款规定过程中,政府和各部委、行业、地方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具体而言,该规定允许企业出现困难,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实行逐名缴费,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疾病、生育、工伤事故、职业病、退休、身故)的员工,及时办理待遇;对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可以记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及时办理失业保险费或者在新的单位、企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政府总理于2015年4月2日颁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力度的第05/CT-TTg号指示;于2016年12月26日颁发了关于加强同步实施一批发展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解决方案的第34/CT-TTg号指示;建议国会在2015年《刑法典》中增设逃避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缴纳罪。

此外,政府已指示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向越南总工会、越南社会保障部以及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发来多份文件,要求督促和指导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重点提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依法治国、减少逃避和拖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措施。

这表明,近年来,政府及各部委、部门和地方采取了多项措施落实,拖欠社保、失业保险费的情况逐步得到控制,欠缴金额较前几年有所减少;拖欠社保、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企业职工权益得到较快解决。但企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外籍业主潜逃等拖欠社保、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制定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潜逃且拖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外国业主等员工的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政府责成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牵头、配合相关部委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文件,保障员工权益。

然而,在研究起草保障破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以及潜逃并拖欠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的外国业主员工权益的文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因为《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和《国家预算法》均未规定此类情况的支付内容,超出了政府的权限。另一方面,国际惯例也未对这些情况作出规定。

因此,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今后一段时间,政府将继续指示各部委、各部门、各地方同步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保险法的遵守,减少逃缴、拖欠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情况;开发移动端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应用程序,及时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缴纳和福利信息;同时,对破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外籍业主逃往越南企业中权益受到影响的员工人数进行梳理和专项统计(员工人数、债务期限、每个具体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工资),作为研究和综合评估影响的依据(避免造成其他企业可乘之机,继续逃缴,影响员工权益),并在修改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过程中提出建议,符合越共十二届七中全会2018年5月23日第28-NQ/TW号决议中提出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即关于改革社会保险政策。

公共债务的认定依据《公共债务管理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的规定。《公共债务管理法》也仅规范与借款活动、借款资金的使用、债务偿还和公共债务管理运作相关的关系。

该代表提到的社保债务人是企业(用人单位),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社保债务不属于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公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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