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长、副处长及同等职务职称标准按政府新规定执行
(Baonghean.vn)- 担任厅局长、副厅局长及同等职务的人员,除需满足领导和管理职务的 5 项一般标准外,还必须满足针对每个职务专门规定的 2 项标准。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29/2024/ND-CP号法令,规定了领导和管理公务员职称的标准。

专业标准、政治、国家管理、外语
政府对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的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包括司局长、副司局长及同等职务的标准。
因此,处级以上干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作风、组织纪律性等方面符合公务员领导和管理职务的一般标准。
在专业资格方面,上述职位要求具有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行业和工作领域相适应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政治理论方面,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包括:厅局长、国会代表团和人民议会办公室主任、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级巡视员、少数民族委员会主任,必须具有政治学或高级政治理论或高级政治-行政理论学士学位,或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当于高级政治理论水平的证书。
各司其职的副司长、国会代表团、人民议会办公室副主任、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副巡视员、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政治理论学历,或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当于中级政治理论学历的证书。
在国家管理方面,厅局级以上官员需持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公务员国家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证书。
担任司局副局长或相当职务的人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以上国家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关于外语能力,第29/2024号法令明确规定:“根据受聘人所在部委、部门、地方的规定,具备与领导、管理职务相适应的外语能力,或者在工作岗位与少数民族直接相关或者工作岗位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下,能够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外语能力的认定以及文凭、证书被认定为同等学历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此外,关于一般标准,第29/2024号法令还要求满足有关能力和声誉;健康、年龄和工作经验的具体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实际经验和适当工作时间的规定,第29/2024号法令明确规定:
从当地人力资源部门聘任的:工作机构或组织有组成单位的:确保员工曾担任组成单位的领导、管理职务或职称;担任现任职务或职称或者与拟聘任职务或职称相邻的相当职务或职称的时间至少为2年(24个月),非连续的可以累计(仅累计担任相当职务或职称的时间);
工作机关、组织无组成单位的:按规定保证在与各个具体岗位、职称对应的行业、领域连续工作时间。
从外部聘任人员的:工作机关或组织无组成单位的:按规定保证在与各个具体岗位、职称相对应的行业或领域连续工作时间;
当前任职的机构或组织有组成单位,而预期任职的机构或组织没有组成单位的:确保担任与预期任职的职位或头衔相当的职位或头衔的时间也至少为 2 年(24 个月)。
现任职机关、组织有组成单位,拟在该组成单位的机关、组织任职的:确保担任与拟任职的职务或职称相当的职务或职称的时间至少为2年(24个月),或者确保按照规定在与各个具体职务或职称对应的行业或领域连续工作时间。
具体标准
除上述一般标准外,第29号令还规定了各个职位的具体标准。
因此,司长及同等职务是部门首长,领导、管理和组织实施省或直辖市本部门、本领域的国家管理职能和任务,完成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任务;直接向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同时向主管本部门、本领域的部部长和法律授予的职责和任务负责本部门、本领域的国家管理工作。
除满足一般标准外,部门主任及同等职位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深入了解国家管理、行业法律知识、管理领域以及当地适用的具体法规;
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中央法律文件;负责制定地方适用行业、领域的法律文件;负责制定地方行业、领域的任期、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指导或直接解决地方行业、领域的疑难杂症问题;负责地方行政改革、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负责依法开展巡视、检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处理机关和人民团体、群众反映的意见、投诉和检举;负责与中央有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实施;负责在全省同步、统一、有效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路线、政策和法律;
现任本部门副处级以上职务,并根据干部管理分级负责制,经主管部门规定具有相当或相当职务、职称的。
司副司长及同等职务是司长的副职,协助司长管理和组织实施司职能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工作,对司长负责并依法履行所分配的职责和任务。
处级以上人民政府副处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任免职人员,除应当符合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深入了解国家管理、行业法律知识、管理领域以及当地适用的具体法规;
负责指导地方制定本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法律法规,指导制定本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长期、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或直接解决本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疑难杂症,依法指导开展巡视、检查和处理工作,指导解决机关、团体和群众反映的意见、投诉和检举,指导领导机关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工作,指导本地区同步、统一、有效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
现担任本部门主任职务或相当职务,或依主管机关干部管理分级负责制规定,具有相当职务或职称。未担任职务者,须在本行业或领域连续工作满七年(不含实习、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