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罪如何处理?

嘉辉 DNUM_AFZACZCACD 13:57

(Baonghean.vn)——最近,该省多名官员和公务员因涉嫌腐败行为被起诉和拘留。其中之一就是受贿行为,这种行为很常见,但很难发现和处理。

一些案件曝光

近期查处一批涉嫌受贿的腐败案件,增强了群众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反腐败工作的信任。2022年末至2023年初,职能部门依法追诉、拘留了一批涉嫌受贿的官员和公务员。

针对南芹国际口岸海关分局“行贿受贿”案,乂安省警方侦查局近日决定对另外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予以暂扣,其中包括南芹国际口岸海关分局副局长阮景勇、黎廷山,专业组副组长刘红兰,南芹国际口岸海关分局公务员武红海。

调查警察局对被告人、南坎国际口岸海关分局局长潘文南(Phan Van Nham)执行了临时拘留令。图片:范厚

此前,2022年12月29日,乂安省公安局侦查局对“行贿、受贿”案作出起诉决定,以“受贿”行为对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判处临时拘留,其中包括:分局局长潘文年(1964年生)、专业组组长吴春康(1968年生)、专业组干事邓明山(1973年生),以受贿行为提起公诉。同时,对老挝基地重晶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丁氏和(19​​80年生)提起公诉并判处临时拘留,以行贿行为提起公诉。海关总署首先澄清,自2022年5月至11月,上述海关官员通过南坎国际口岸为5100辆超载车辆办理手续收取了款项,金额达21亿越盾以上。

南坎国际边境口岸海关分局“行贿受贿案”被告人。图片:范厚

同样,1月27日,乂安省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义丹县建设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陈英俊先生提起公诉并下达临时拘留令。同时,该省人民检察院还以“行贿”罪对总部位于荣市的安越投资发展股份公司董事黎山东先生提起公诉并下达临时拘留令。

义丹县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陈英俊先生的办公室。图片来源:PV

此前,义安省人民检察院还批准了对义丹县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黎光生先生提起公诉的决定和临时拘留令,罪名是“受贿”。据我们掌握的信息,陈英俊先生和黎光生先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收受了安越投资建设股份公司3亿多越南盾。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位领导人都是最近才上任的,时间是2022年6月1日。

安越投资建设股份公司在义丹县修建的救援路线的排水沟系统和路边两侧的标志尚未完工。图片:PV

继义安省人民检察院发出批准对黎光尚、陈英俊以党员身份提起公诉的决定后,2023年2月1日,义丹县政府党委也向义丹县委检查委员会发出正式批示,要求对黎光尚、陈英俊“暂停党内活动”,请其依法依规处理。2023年2月2日,义丹县委检查委员会依据党章规定,对黎光尚、陈英俊作出暂停党内活动的决定。

义庆乡(义丹)的调节涵洞,是义庆乡排水渠修复升级项目的一部分,据说该涵洞的质量与此次事故有关。图片:PV

2015年刑法第354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具有职务、职权的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地为自己或者他人、组织收受或者将收受任何利益,为受贿人或者受贿人的要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364条还规定:贿赂,是指向有地位、权力的人或者其他人、组织给予财物、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使有地位、权力的人根据受贿人的利益或者要求,为受贿人做或者不做某事的行为。

据有关部门介绍,行贿受贿行为往往隐蔽进行,行贿受贿双方都试图隐瞒和回避,因此很难发现和处理。此外,受贿者往往位高权重,社会影响力大,知识渊博,人脉广泛,办案经验丰富;行贿手段往往复杂,很少留下痕迹……这使得当局难以发现和处理。

严格处理

1945年八月革命胜利,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胡志明主席于1946年11月27日签署第223号法令,明确了行贿、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即“行贿国家公务员、收受贿赂、劳役或侵吞公款、公民资金者,处5至20年徒刑,并处以行贿、劳役或侵吞金额两倍罚金;受贿所得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以违法者四分之三以下财产的没收。共犯、共犯亦同。”

第223号法令被认为是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反腐败法律。1946年,胡志明主席在回答国会质询时也表示:“政府将尽最大努力树立榜样。如果榜样不成立,将依法惩治行贿者,已经受过处罚,正在受处罚,并将惩治到底。” 这体现了胡志明主席和政府打击腐败、官僚主义、清理机构的决心。

插图照片。

目前,根据2018年《反腐败法》第二条规定,行贿受贿属于腐败行为,危害社会,扰乱机关组织正常运转,导致干部素质下降,影响国家管理活动。《越南刑法》将受贿定为职务犯罪。根据违法情节,对行贿受贿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行政处理:根据第144/2021/ND-CP号法令第9条和第21条规定,在居住登记和管理过程中行贿、安排或收受贿赂的,处以200万越南盾至400万越南盾的罚款;向履行公务的人员行贿、提供金钱、财产、其他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的,处以600万越南盾至8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关于刑事诉讼:根据2017年修正的2015年刑法典第354条,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最高可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构成行贿罪。但是,刑法典第364条同时规定,受贿人因受贿而被依法强制执行,并且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的,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项新增规定,为侦查受贿行为开辟了更多的方向。由于很多情况下,行贿人是受到骚扰、威胁,被迫行贿,因此在受贿行为发生后,会主动保留证据,作为检举的依据。根据规定,他们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根据这一规定侦查和证明犯罪比以前更加便捷。

关于纪律处分,根据第112/2020/ND-CP号议定第8条第4款、第16条第5款、第30条第2款、第37条第2款规定:违反反腐败规定,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应当给予警告或者批评教育处分。

对于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官员和公务员,可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因贪污罪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主管机关应自收到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责令该人员辞职。

此外,根据2022年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的第69-QD/TW号条例第39条第3款,公务员身为党员,若犯有“给予、收受或安排贿赂;安排行政手续或利用职务便利,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安排报酬;给予、收受“回扣”或安排给予、收受“回扣”违反规定;执行公务时进行骚扰或敲诈勒索”的行为,将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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