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故意损坏财物罪如何处理?
(Baonghean.vn)- 南丹县的NVC先生问:什么行为算破坏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法律如何处理破坏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
回复:
破坏财物与故意损坏财物是两种性质较为相似的行为,虽然在2017年修正补充的《刑法典》第178条中被规定为“破坏、故意损坏财物罪”,但两者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财产破坏是指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使其丧失价值、功能或用途,或使其完全毁坏的行为。故意损坏财产是指使他人财产丧失部分价值或降低使用价值,但达到可修复或修理的程度的行为。

2015年刑法第178条(2017年修正补充第1、2、3、4项)对“毁坏、故意损坏财产”罪规定如下:
1.任何人毁坏或故意损坏他人价值2,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或2,000,000越南盾以下的财产,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6个月至3年监禁:
a)因本条所列行为之一受到行政处罚,但仍继续违法;
b) 曾因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消除犯罪记录,而继续犯罪的;
c) 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d)该财产是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
d) 资产是文物和古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造成财产损失价值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以下;
c) 财产是国家财富;
d)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
d) 掩盖其他犯罪行为;
e)因受害人的公务原因;
g) 危险的再犯罪。
3.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价值2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4.造成财产损失5亿越南盾以上的,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
5.对违法者还可能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其在第1年至第5年期间担任职务,从事某一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