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处理?
(Baonghean.vn)- 南丹县NVC先生问:什么行为算破坏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破坏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依法如何处理?
回复:
破坏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是两种性质较为相似的行为,2017年修正补充的2015年刑法典第178条将其合并规定为“破坏、故意毁坏财物罪”,但二者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毁坏财产是指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使其丧失价值、功能或用途,或者完全毁坏的行为。故意损坏财产是指使他人财产部分丧失、降低价值或用途,但达到可以修复或修理的程度的行为。

2015年刑法典第178条(2017年修正补充第1、2、3、4款)对“毁坏、故意损坏财产”罪规定如下:
1.毁坏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价值2,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或2,000,000越南盾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3年以下非监禁性改造或6个月至3年监禁:
a) 因本条所列行为之一受到行政处罚,但仍继续违法;
b) 因犯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消除犯罪记录,又实施犯罪的;
c) 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d) 该财产是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
d) 资产是文物和古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 造成财产损失价值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以下;
c) 财产是国家财富;
d)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方法;
d) 掩盖其他犯罪行为;
e) 因受害人的公务原因;
g) 危险的累犯。
3.犯罪造成财产损失金额为2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以下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4.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价值500,000,000越南盾以上的,处10至20年监禁。
5.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01至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