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护水利堤防安全和自然灾害防治规定;违反保护河岸、滩涂规定,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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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违反保护水利工程、堤坝和自然灾害防治法规以及违反保护河岸和海滩法规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刑法》如何规定这些罪行?这是越南义安省荣市兴化市陈英月女士(音译)所关心的问题。

回复:依据2015年刑法第238条及修改补充2017年刑法若干条文的法律规定,违反保护水利堤防安全及防治自然灾害规定;违反保护河岸、滩涂规定罪,其构成犯罪如下:

“1. 任何人非法将废物带入越南领土,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处以2亿越南盾至10亿越南盾的罚款、3年以下监禁或6个月至3年监禁:

a) 携带1000公斤至3000公斤以下,且其中特别危险成分超过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阈值,或者含有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必须消除的物质的危险废物,或者3000公斤至10000公斤以下的其他危险废物;

b) 将其他废物从 70,000 公斤减少到 170,000 公斤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2至7年监禁:

a) 有组织;

b)携带3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含有特别危险成分、超过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阈值或者含有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必须消除的物质的危险废物,或者10000公斤以上50000公斤以下的其他危险废物;

c) 带来17万公斤至30万公斤以下的其他废物。

3.在下列情况下之一犯有罪行,将被处以2,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5至10年监禁:

a) 运输含有特别危险成分、超过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阈值或者含有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必须消除的物质的危险废物5000公斤以上,或者运输其他危险废物5万公斤以上;

b) 携带其他废弃物30万公斤及以上;

4.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其在02至05年内从事某一职业或某些工作。

5.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a)犯本条第1款规定中的罪行,处以3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b)违反本条第2款规定,处以30亿越南盾至50亿越南盾的罚款或暂停运营6个月至1年;

c)犯本条第3款规定的罪行,处以5,000,000,000越南盾至7,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暂停运营01至03年;

d)违反本法第79条规定,造成业务中断的,应当予以停止营业;

d)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并被禁止在01至03年内在某些领域开展业务或运营。

因此,违反保护水利堤防安全及防治自然灾害规定罪;违反保护河岸、滩涂规定罪,在2015年刑法典(经2017年刑法典修正补充)第238条中有规定,对个人犯罪,处罚幅度为04个罚则,对商事法人犯罪,处罚幅度为05个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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