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宜禄县选民关于溪林水库建设项目土地分配和交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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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 义禄县义文乡选民反映,该乡第21村计划迁至林坝水库的居民,其住宅用地分配问题尚未解决。他们请求省人民委员会指示解决该问题,保障居民的权利。

回复:

为落实省人民委员会交付的任务,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已于2022年12月15日颁发第8195/STNMT-QLDD号文件和第8468/STNMT-QLDD号文件,要求宜禄县人民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权限处理此案。

如有超越权限的情况,要求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具体汇报宜文乡人民委员会为实施溪林水库项目向各户分配土地的时间;同时,明确汇报分配土地的类型、面积、户籍地迁移情况,并依法提出解决方案。宜禄县人民委员会于2022年12月30日发出第5207/UBND-TNMT号批示,具体汇报如下:

*案件概要

2002年,在宜文乡实施修建溪林水库项目时,宜禄县人民委员会成立了补偿与清理场地委员会,负责清理项目实施场地。

当时,共有9户家庭受到土地征用的影响。其中,2户家庭的宅基地和菜园地被全部征用(范玉俊先生和阮文峰先生),7户家庭的部分土地被征用(阮文道先生、范红旗先生、邓明惠先生、黄氏贵女士、高氏惠女士、范氏世女士和潘廷福先生)。

由于没有预算进行土地补偿,区补偿清理委员会和公社人民委员会动员人们将土地转移到其他地方;只对土地上的树木和资产进行补偿。

该项目的土地清理记录和手续已无法存档,因此无法确定这9户拆迁户的具体面积(记录中只有《成立补偿委员会的决定》和《批准树木、作物和建筑物的建议》,并不包括需要恢复的土地面积)。

义云县被认为是义禄县最干旱的地区,湖泊和水坝在过去几年里经常干涸。图片:广安省

义文乡人民委员会在新址分配土地时,没有土地分配文件和土地面积,而是按地块分配(此时,义文乡人民委员会尚未测量地籍图)。分配土地后,有三户人家建起了房屋,分别是:阮文峰先生、范玉俊先生和范氏世女士。其余人家则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根据地籍图测量结果,目前各户使用土地面积如下:

- 阮文岛,地块 122,地图编号 5,面积 1130 平方米,农业生产;

- 邓明顺,地块 449.450 地表编号 4,面积 706 平方米,农业生产;

- 范红旗,地块 457、496、495、472,地图编号 4,面积 1752 平方米,农业生产;

- 黄氏贵,地块 146,地图编号 5,面积 560 平方米,农业生产;

- 高氏顺化(仲县),地块144号,地图编号5,面积629平方米,已建房屋;

- 范氏世,地块458,地图编号4,面积1321平方米,已建房屋;

- 潘廷福,地块 525,地图编号 4,面积 628 平方米,农业生产;

- 范玉俊,地块78号,地表编号11,面积2277平方米,已建房屋;

- 阮文峰,地块79号,地图编号11,面积3313平方米,已建房屋一栋。

被收回土地的户,土地使用来源为1980年12月18日之前,因此,该户请求按照1980年之前的土地使用来源为该户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全部收回宅基地的户,宅基地为限额的5倍,其余为园地;部分收回土地的户,宅基地确定为旧地块与新地块面积之和,其余为园地)。

*法律规定

- 政府2014年5月15日第43/2014/ND-CP号法令第21条第2、3、4款规定:

“2.土地稳定使用开始时间,以下列文件之一记载的与土地使用用途有关的时间和内容为准:

a、农业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缴纳收据;

b.土地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决定,土地附着物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决定;

c、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执行机关已经执行的有关土地附着物判决的决定;

d、国家主管部门已经生效的土地纠纷解决决定;双方当事人签署并经土地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代表确认的土地纠纷调解记录;

d、解决与土地使用有关的国家主管部门的投诉和控告的决定;

e、土地附属房屋永久或者长期临时居住登记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者出生证明,登记地块房屋地址的电费、水费等费用缴纳证明文件;

g、国家确定的土地管理、使用机构、组织转让、分配、授予房屋、土地的文件;

h、房屋、其他土地附着物买卖文件或土地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需有相关当事人签字盖章);

i. 历年土地地图、清单、勘察测量文件;

k、房屋、土地登记声明,须经登记申报时所在乡级人民委员会证明。

3.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时间不一致的,以最早使用的土地使用文件为准。

4.若无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任何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载明文件制定时间和土地使用目的,则必须由乡级人民委员会在征询与申请确认人同时居住在该土地所在地的居住区(村、村、庄、村、村、府、社、住宅区)内开始使用该土地的居民的意见的基础上,确认土地使用的开始时间和使用目的。

- 第01/2017/ND-CP号法令第2条第18款规定:地块上有房屋的,1993年10月15日前土地使用状态稳定的,其住宅用地认定面积等于当地住宅用地认定限额;1993年10月15日至2014年7月1日前土地使用状态稳定的,其住宅用地认定面积等于当地住宅用地划拨限额。

- 第43/2014/ND-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稳定,无侵占、占用、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土地类型按现状确定”。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意见

根据宜禄县人民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第5207/UBND-TNMT号公文的报告,提出申请的农户均于1993年(2002年)10月15日之后由宜文乡人民委员会分配土地。因此,对照上述法律规定,这些农户要求按照其先前使用土地的时间(土地所在地已被撤销)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是没有根据的。

因此,为了解决住户的诉求,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恭敬地请求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审查补偿和场地清理工作。

如果发现对人民不利的情况,则要求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通过自然资源与环境司)提交书面意见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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