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宜禄选民关于溪林水库建设项目土地分配和交换的诉求
(Baonghean.vn)——宜禄县宜云乡选民反映,宜云乡21号村计划搬迁至林坝水库的居民,其住宅用地分配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他们请求省人民委员会指示相关部门尽快通过决议,以保障民众权益。
回复:
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执行省人民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于2022年12月15日签发了第8195/STNMT-QLDD号文件和第8468/STNMT-QLDD号文件,要求宜禄县人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此案。
如属越权行为,请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具体说明宜文乡人民委员会何时向相关住户分配土地以实施溪林水库工程;同时,明确说明土地类型、分配至住户新址的面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以便提出解决方案。2022年12月30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发布第5207/UBND-TNMT号公函,具体说明如下:
*案件概要:
2002 年,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在宜云乡实施溪林水库建设项目时,成立了补偿和场地清理委员会,负责清理项目实施场地。
当时,共有9户人家受到土地征用影响。其中,2户人家的整个住宅用地和花园被填海造地(范玉俊先生和阮文峰先生),7户人家的部分土地被填海造地(阮文道先生、范鸿基先生、邓明辉先生、黄氏贵女士、曹氏惠女士、范氏世女士、潘廷福先生)。
由于没有预算对土地进行补偿,区补偿和场地清理委员会和乡人民委员会动员人们将土地迁往其他地方;只对土地上的树木和资产进行补偿。
该项目的场地清理记录和程序不再存档,因此无法确定 9 户人家的迁出区域(记录中只有成立补偿委员会的决定和批准树木、作物和建筑物的提案,不包括待恢复土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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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云被认为是宜禄县最干旱的地区,往年湖泊和水坝经常干涸。照片:光安 |
在分配新址土地时,宜云乡人民委员会没有土地分配和土地面积分配文件,而是按地块进行分配(当时宜云乡人民委员会尚未测量地籍图)。分配到土地后,阮文峰先生、范玉俊先生和范氏世女士三户人家盖了房子。其余人家则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根据地籍图测量结果,目前住户土地利用面积如下:
- Nguyen Van Dao,122号地块,地图编号5,面积1130平方米,农业生产;
- Dang Minh Hue,地块 449,450,地图图幅编号 4,面积 706 平方米,农业生产;
- Pham Hong Ky,地块 457、496、495、472,地图图幅编号 4,面积 1752 平方米,农业生产;
- Hoang Thi Quy,146号地块,地图编号5,面积560平方米,农业生产;
- 曹氏惠(Trong),144号地块,地图编号5,面积629平方米,已建房屋;
- Pham Thi The,地块 458,地图编号 4,面积 1321 平方米,已建房屋;
- Phan Dinh Phuc,525号地块,地图编号4,面积628平方米,农业生产;
- Pham Ngoc Tuan,地块 78,地图编号 11,面积 2277 平方米,已建房屋;
- Nguyen Van Phong,地块 79,地图编号 11,面积 3313 平方米,已建房。
被收回土地的住户的土地使用起源于 1980 年 12 月 18 日之前。因此,这些住户申请根据 1980 年之前的土地使用起源获得住户土地使用权证(全部住宅用地被收回的住户,住宅用地为限量的 5 倍,其余土地为花园用地;部分土地被收回的住户,住宅用地确定为原地块和新地块的总面积,其余土地确定为花园用地)。
*法律法规
- 政府2014年5月15日第43/2014/ND-CP号法令第21条第2、3、4款规定:
“2. 土地稳定利用的开始时间,是根据下列文件之一中记录的与土地利用目的相关的时间和内容确定的:
a、农业用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缴款收据;
b、关于土地使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记录或决定,关于土地附属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记录或决定;
c、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执行机关已执行的关于土地附有财产的判决的决定;
d、主管国家机关作出的土地纠纷解决决定,该决定已经生效;当事人签署并经土地所在地公社人民委员会代表确认的土地纠纷调解记录;
d、对有关土地利用的主管国家机构提出的投诉和举报作出裁决;
e、与土地相连的房屋的永久或长期临时居住登记文件;身份证或出生证明、以登记土地上的房屋地址为证的电费、水费和其他缴费凭证;
g、国家指定的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机构和组织对房屋或土地的分配、分配和授予的文件;
h、房屋买卖文件、土地附属物买卖文件或土地买卖文件、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并附有相关各方的签名;
i、地图、库存簿、土地调查和测量文件随时间的变化;
k、房屋土地登记申报表,由登记申报时乡级人民委员会认证。
3. 如果本条第2款规定的文件上所显示的土地使用时间不一致,则稳定土地使用的开始时间应根据土地使用日期最早的文件确定。
4. 如果本条第2款规定的文件之一不存在,或者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文件设立时间和土地使用目的,则必须由乡级人民委员会根据与申请人开始使用该土地时居住在同一居住区(村、乡、村、村、村、村、仄、社、住宅组)的居民的意见,确认土地开始使用的时间和土地使用目的。
- 第01/2017/ND-CP号法令第2条第18款规定:“如果地块上有房屋,则在 1993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稳定使用的土地,其认定的住宅用地面积等于当地住宅用地认定限额;在 1993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4 年 7 月 1 日期间稳定使用的土地,其认定的住宅用地面积等于当地住宅用地分配限额。
- 第 43/2014/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在土地用途稳定且无侵占、占用或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土地类型根据当前的使用状况确定”。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意见
根据宜禄县人民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第5207/UBND-TNMT号公函,所有提交请愿书的住户均于1993年10月15日(2002年)之后由宜文乡人民委员会分配土地。因此,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这些住户要求根据其先前使用土地的时间(该土地已被撤销)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的请求缺乏依据。
因此,为了解决居民的诉求,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恳请省人民委员会指派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审查补偿和场地清理工作。
如果发现对人民不利的情况,请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通过自然资源与环境司)提交书面意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