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心、工作效率——模范行为的衡量标准
对于群众来说,树立榜样并不是什么高高在上、宏大的事,而是每个干部、党员在日常生活、活动、工作中的具体行动、实际行动。
只有眼睛看得见、耳朵听得见、“真人真事”、有实效的事情,才能让群众信服,才能真正体现“党员先行、国家跟着走”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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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十二届八中全会现场。图片来源:越通社 |
刚刚颁布的第08-QDi/TW号规定,明确规定了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中央委员会委员模范责任的具体内容,再次表明,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的有效性是衡量每个干部、党员模范作用的标准,无论其职位高低。
正确、出色地完成分配的职责和任务
刚刚颁布了第08-QDi/TW号条例,其中8/16条(第2条第3、4、5、6款和第3条第3、5、7、8款)具体规定了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和中央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时的模范责任。
该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再次肯定了胡志明主席在党建、干部培训和教育工作中的思想观点。他多次强调树立榜样的责任,发挥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为“最坚定、最热情、最纯洁,全心全意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态度。
同样从 1927 年起,在书中“革命之路》他指出革命者必须具备的23条标准,概括为三种关系: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工作。特别是在工作关系方面,他建议,为了完成好组织交给的工作,必须做到“审时度势,果断果断,勇于担当,服从组织”以及“一旦负责一件事,就要下定决心,把它做好,不怕困难,不怕危险”。
理解并忠实于他的思想观点和党的建设,几十年来,我党一直强调要发挥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首先是在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中。第08-QDi/TW号规定被认为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因为与2012年6月7日第101-QD/TW号规定相比,这一新规定的颁布级别有所提高,由书记处提高到中央执行委员会;实施对象也由干部、党员,特别是各级骨干干部提高到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这进一步坚定了建设廉洁坚强党的意志和决心,提高了党组织和党员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增强了人民对党的信任。该文件提出的具体内容明确指出了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应该避免的,体现了“先建设,后斗争”的精神,与越南古代医家“人强病弱”的防病治病原则相契合——人强病弱,治病与养生相辅相成。
从第101-QD/TW号条例到第08-QDi/TW号条例,关于干部、党员,特别是骨干、高级干部在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中模范责任的内容都非常简洁、具体,贴近国家实际。每个文件都根据实施要求和对象,层层规定了模范责任的内容,但都强调,首先要增强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好被赋予的任务;要积极主动,敢于创新,敢想、敢做、敢担当;要说到做到,说到做到。
在当前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广大党员干部要模范学习、研究、引领和指导现代科技知识和创新成果在生产、工作和行政改革中有效运用,更好地服务人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08-QDi/TW号条例明确指出:“要爱岗敬业,奉献爱心,积极落实中央试点政策,鼓励创新有效的模式和方法。要充满活力,勇于创新,敢想敢做。”
在工作中以身作则,还表现在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了解并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责任和权力,不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处理工作。
第08-QDi/TW号规定指出:“积极落实简政放权、严管权力的规定……在人事工作中坚持民主、公正、客观、公开、透明的原则”。
阮富仲总书记在对干部、党员讲话时也多次提醒大家要“各司其职、各取所需”,每个人都要做好自己的事情,做好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这样一切才会进步、才会好转。
事实证明,做正确的事,做好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坚持原则和纪律,也是为了防止堕落、蜕化、腐败、消极、机会主义、实用主义……
两年来干部纪律处分工作结果表明,中央管理的56名干部受到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追究,主要是因为违反党的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没有很好地履行被赋予的职责任务,没有尽到对党和人民应尽的义务。
发挥集体力量,实现共同利益
对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管理者和高级干部来说,模范行为的标准不仅在于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还在于能够团结、凝聚、调动和发挥集体智慧,提高领导、管理和服务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效率。
这也是衡量干部、党员,包括高级干部的素质、能力和威望的准确尺度。每个人或每个群体领导、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成效和效率,是多年磨练和奉献的成果,包括判断、处理和管理共同事务的能力,汇聚社会智慧和力量的能力;或抵御市场机制负面诱惑的勇气,坚定地面对各种挑战,抓住机遇,积极响应创新、融合和国家发展事业的要求。
第 08-QDi/TW 号条例明确指出了需要做的事情,例如:“......真正成为团结的核心,聚集、创造动力并促进集体智慧......探索、创新、提升所负责的地方、行业和领域的潜力和优势”。
为此,干部队伍必须具备科学、民主、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吸纳和使用德才兼备的人才。第08-QDi/TW号条例明确规定:“干部和党员职务越高,越要以身作则”;不得“专断专行、官僚主义、脱离群众……;不得对发表意见和批评的人抱有偏见;不得无权无责、违反规定干预……”;不得“滥用职权”……
胡伯伯告诫干部们,最重要的是要发扬“公事第一”的精神——把公事放在私人和家庭事务之上。凡是对人民和国家有利的事,我们就要尽力去做;凡是对人民和国家有害的事,我们就要不惜一切代价去避免。
现实表明,“德不正、才不正”的干部往往表现出争强好胜、妒忌心强,看不上别人比自己强;“借集体之名推卸责任,或借集体之名谋取私利”。工作中不树榜样、逃避责任、缺乏担当、碌碌无为、马虎草率、粗制滥造、办事不力的情况比比皆是;工作中往往颐指气使、固步自封,只顾自己,不听取、不采纳他人合理意见。许多人贪图权力,却挑轻松的差事,选择好处多的地方,避开难做的工作,不愿到遥远、艰苦的地方去接任务,只顾眼前利益,一心想解决自身利益问题……
对群众来说,树立榜样并非高高在上、宏伟壮举,而是每个干部党员在日常生活、活动和工作中,切实做到的具体行动。只有“眼见为实,耳听为实”,“真人真事”、有实效的行动,才能服众,才能真正体现“党员先行,国家跟进”的精神。
提升新时期员工能力
“先有政治,后有专业;政治就是道德,专业就是才干。”胡志明主席在培养和培育道德的同时,也要求干部要有能力。只有有道德、有才干的干部,才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工作,无论工作多么艰巨、多么繁重,在多么困难的情况下,都能完成。
他指出,干部素质体现在专业素养、正确认识规律的能力、解决问题的创造性、对科学知识的掌握以及对所负责领域特别是所负责专业领域的深刻理解。因此,对于干部党员来说,“只有一个愿望:想学习,想工作,想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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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十二届八中全会现场。图片来源:越通社 |
在世界形势急剧变化、复杂多变的背景下,我国也面临新的要求和任务,机遇与挑战、优势与困难并存。创新驱动、融入国际社会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迈上新台阶,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艰巨复杂。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紧迫。越共七届十二中全会第26-NQ/TW号决议(第26-NQ/TW号决议)提出了八项任务和措施,重点是各级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战略级干部队伍建设,使其具备足够的素质、能力、威望和在国际环境中工作的能力。
我们党特别强调要不断创新,提高干部工作质量和效益;从政治理论、专业技能和工作技能等方面规范干部队伍;注重培养、安排和使用干部;完善干部待遇机制和政策,吸引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创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环境和条件,保护敢于思考、敢于行动、敢于突破、敢于担当、为公尽责的干部。
决议还提出了许多新的、突破性的措施,更加明确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高级干部在履行职责任务中的作用和责任。具体包括:制定领导人员职责制度,将个人考核与集体考核、地方、机关、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挂钩;制定制度,使“接任、辞职、辞退”成为干部的文化行为;完善免职、撤职、辞退制度,使“上去、下去”、“进去”成为干部工作常态。
为了将这些思想内涵具体化,近期颁布的第08-QDi/TW号规定强有力地提出了“当你感到不再具备履行职责的资格、能力和威望时,应主动辞职”的主张,这进一步肯定了我党在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发挥模范作用方面的决心,得到了广大干部、党员和人民的广泛认同和赞赏。这是党的意志与人民心意的契合,是党的最高领导与人民群众的政治承诺,是建设和整顿队伍的决心,使我们的党真正成为一个廉洁、坚强、不辜负人民信任和期望的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