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政府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推进简政放权的任务。
政府常务副总理阮和平签署了第608/QD-TTg号总理决定,颁布了根据《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推动分权、放权的任务和措施的实施计划。

2025年2月18日和2025年2月19日,第十五届国会审议并决定通过《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为了及时落实国会刚刚通过的两部法律的内容,迅速解决现行法律中关于地方分权和授权的困难和障碍,政府总理颁布了一项计划,根据《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计划)的规定,落实促进地方分权和授权的任务和措施。
该计划的目的是在《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划分原则的基础上,统一认识,提高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构和地方当局在推进权力下放方面的责任;主动提出推进权力下放的优先领域和紧迫领域,建立法律通道,及时处理实际问题,消除体制“瓶颈”,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组织开展两法规定的宣传、沟通工作。
根据计划,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及相关机关、组织制定各部委、部级机关、地方政府组织落实《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中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任务和措施的计划;将计划报内务部监督督促,并按规定向总理报告。完成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前。
2025年3月31日前,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新闻机构及有关机关、组织要及时、全面、认真地宣传贯彻《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关于分权、分权、放权的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统一贯彻落实。
起草修改、补充法律、决议的文件
各部委、部级机关配合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审查确定法律条款、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命令和决议中规定政府、总理、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和地方政府任务和权限的内容,与《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分权、分级负责原则不一致的,并提出统一调整意见(《政府组织法》第32条第1款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0条第1款)。
2025年4月15日前,各部委、部级机关应根据《法律文件公布法》的规定,向政府报告法律、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和决议,提请国会常务委员会补充制定2025年法律、法令制定计划。
起草2025年国会会议上修改、补充法律、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和决议的文件。特别是,明确提出在《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权限划分原则、分权规定基础上调整政府、总理和地方政府任务权限的法律、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和决议的内容和条款、细则、要点。
根据该计划,各部委、部级机关应与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及相关机关、组织配合,根据2021-2025年和2026-2030年五年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在党、国会、政府、政府总理、各部委、部级机关的指导下,推进简政放权,落实优先、紧急任务,确定法律、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命令和决议中涉及政府总理、各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和地方政府的任务和权限需立即调整的内容,并提请政府颁布命令、决议,根据其权限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政府组织法》第32条第2款、《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0条第1款)。
各部委、部级机关在履行任务过程中,向由政府总理主持的法制指导委员会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审查并组织处理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政府法令和决议的结果,内务部负责与司法部协调,汇总政府报告,向国会最近一次会议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