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医疗检查及治疗费用支付方式将进行修订
卫生部关于修改和补充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支付规定的第50/2017/TT-BYT号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修改了卫生部指导性文件的若干内容。
修订文件内容包括:医院规章制度、病历表、卫生部门统计指标体系、执业医师执业证书颁发、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营业执照颁发、设有病床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等。通知对现代药品目录、中药、药用植物和传统医药成分目录(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中的部分活性成分和药品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第50号通知还修改和补充了第35/2016/TT-BYT号通知(2016年9月28日),公布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福利范围内医疗技术服务的清单、费率和支付条件;修改和补充了第04/2017/TT-BYT号通知(2017年4月14日),公布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福利范围内医疗用品的清单、费率和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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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疗机构负责人在出具本机构实施的专业指导意见或技术规程时,负责将出具的专业指导意见或技术规程送达医疗诊疗机构所在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据此,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保险体检、治疗费用支付依据的条件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补充:
关于医生和影像诊断技术人员的职责,第50号通知修订并补充了卫生部长1997年9月19日颁布的关于颁布医院规章的第1895/1997/QD-BYT号决定,并提供了指导:“除门诊诊疗外,医疗机构应组织以电子副本或胶片形式保存影像诊断胶片”。因此,住院患者的影像诊断胶片信息必须记录在医疗机构的病历和影像诊断手册中。转诊时,必须使用转诊单和表格转诊影像诊断胶片。
如接受X光检查者为门诊病人,X光片连同相应的X光片检查结果将退还给接受检查者。病人或病人代表必须签字确认已进行X光检查。
该通知还修改了执业证书上记录的专业活动范围;修改并补充了第35/2016/TT-BYT号通知中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范围内医疗技术服务付费条件的若干内容(第3条第1款b点)......
对于卫生部尚未出台专业指南或者技术规程的医疗诊疗服务,医疗诊疗机构负责人应当在参考官方文献、有科学依据、适合本机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在本机构实施的专业指南或者技术规程。
医疗诊疗机构负责人在出具本机构实施的专业指导意见或技术规程时,负责将出具的专业指导意见或技术规程送达医疗诊疗机构所在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0号文确认,在执业医师取得培训合格证以代替培训合格证的情况下,医疗服务费用支付凭证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