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了修改。
卫生部关于修改和补充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支付规定的第50/2017/TT-BYT号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修改了卫生部指导性文件的多项内容。
修订内容包括:医院规章制度、病历表、卫生部门统计指标体系、执业医师执业证书颁发、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营业执照颁发、有床位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等。通知对现代药品目录、中药、药用植物和传统医药成分目录(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中的部分活性成分和药品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第50号通知还修改和补充了第35/2016/TT-BYT号通知(2016年9月28日),公布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范围内医疗技术服务的清单、费率和支付条件;修改和补充了第04/2017/TT-BYT号通知(2017年4月14日),公布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范围内医疗用品的清单、费率和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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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疗机构负责人下达本机构实施的专业指令或者技术规程时,负责将下达的指令或者技术规程送达医疗诊疗机构所在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据此,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保险体检、治疗费用支付依据的条件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补充:
关于医生和影像诊断技术人员的职责,第50号通知修订并补充了卫生部长1997年9月19日第1895/1997/QD-BYT号决定,该决定旨在颁布医院指导性规定:“除门诊诊疗外,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应组织以电子副本或胶片形式保存影像诊断胶片”。因此,住院患者的影像诊断胶片信息必须记录在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病历和影像诊断手册中。转诊时,必须将影像诊断胶片连同转诊单和医院转诊表一并转诊。
如受检者为门诊患者,所拍摄的胶片连同与所拍摄胶片对应的回复表将退还受检者,并由患者本人或患者代表签字确认已拍摄诊断影像胶片。
该通知还修改了执业证书记载的专业活动范围;修改补充了第35/2016/TT-BYT号通知中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范围内医疗技术服务支付条件的若干内容(第3条第1款b点)......
对于卫生部尚未出台专业指南或者技术规程的医疗诊疗服务,医疗诊疗机构负责人应当在参考官方文献、有科学依据、适合本机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在本机构实施的专业指南或者技术规程。
医疗诊疗机构负责人下达本机构实施的专业指令或者技术规程时,负责将下达的指令或者技术规程送达医疗诊疗机构所在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0号文确认,在执业医师取得培训合格证以代替培训合格证的情况下,医疗服务费用支付凭证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