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5日起,暂住人口也可以办理车辆登记。
根据第 24/2023/TT-BCA 号通函,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人们将能够在临时住所正式登记车辆。

目前,根据第 58/2020/TT-BCA 号通函(经第 15/2022/TT-BCA 号通函修订)第 3 条的规定,车主只能在其永久居住地登记车辆。
根据第 24/2023/TT-BCA 号通知(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生效)第 3 条第 2 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是总部和住所(永久或临时住所)在某地的组织或个人,应在当地机动车登记机构登记其机动车;本通知第 3 条第 14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自2023年8月15日起,居民可在暂住地正式办理车辆登记。
另一方面,根据2020年《居住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居住地包括常住地和暂住地。
第 24/2023/TT-BCA 号通函第 4 条对车辆登记机关作出如下规定:
(一)交通警察局负责登记公安部的车辆;本通告附件01中规定的机关、组织的车辆;外交代表机构、国际组织驻越南代表机构以及在这些机构工作的外国人的车辆。
(二)交通警察局登记以下类型的车辆(除i中的车辆类型外):
- 总部或住所位于直辖市辖区或市、交通警察局总部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和镇的组织和个人的汽车、牵引车、挂车、半挂车以及结构类似于汽车的车辆(以下简称汽车);
- 拍卖中标登记的汽车、依法没收的车辆首次登记、地方机关、个人拥有的排气量175cm3以上的摩托车;
- 外国组织、个人(包括驻华使领馆)的汽车、摩托车、踏板车(含电动摩托车)以及结构类似摩托车的车辆(以下简称摩托车)。
(三)区、镇、省辖市和直辖市的警察机关(以下简称区级警察机关)登记下列类型的车辆:汽车;总部和住所设在当地的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摩托车(第i、ii、iv项规定的车辆类型除外)。
(四)乡、坊、镇公安局(以下简称乡级公安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第1、2种情况除外):
- 中央直辖市的区、镇的乡级公安机关对在本地区设有总部和住所的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摩托车进行登记;
- 省辖区、镇、市的乡级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区、镇、市公安局总部所在地的乡级公安局除外)每年新登记摩托车数量在 150 辆或以上(过去 3 年的平均值)的,负责对总部和住所位于当地的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摩托车进行登记。
(五)对于特殊地区,根据登记车辆数量、区域性质和地理距离的实际情况,省公安厅厅长应与交通警察局商定以下车辆登记机构:
- 对于每年新注册摩托车少于150辆的乡镇,乡级警察将直接注册车辆或指派负责注册车辆的区、镇、市或乡级警察集中组织车辆注册;
- 对于车辆数量超过乡级民警登记能力的乡镇,除乡级民警直接登记车辆外,可指派已承担车辆登记任务的区、镇、市和相邻的乡级民警协助组织总部和住所所在地的国内组织和个人集群登记车辆。
(六)车辆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保障设施条件,安排便捷的地点受理车辆登记申请和手续,并优先在公共服务门户网站上受理车辆登记申请和手续。
车辆登记地点必须设有地图、接待人员时间表、车辆登记人员名牌、座位、停车位、意见箱,并公开张贴有关车辆登记手续、车辆登记费用、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车辆登记规定的处罚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