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5日起,临时居民也可以登记车辆。
根据第 24/2023/TT-BCA 号通函,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人们可以在临时住所正式登记车辆。

目前,根据第 58/2020/TT-BCA 号通函(经第 15/2022/TT-BCA 号通函修订)第 3 条的规定,车主只能在其永久居住地登记车辆。
根据第 24/2023/TT-BCA 号通知(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生效)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是总部或住所(永久或临时住所)在某地的组织或个人,应在当地机动车登记机构登记其机动车;本通知第 3 条第 14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自2023年8月15日起,居民可在暂住地正式办理车辆登记。
另一方面,根据2020年《居住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居住地包括常住地和暂住地。
第 24/2023/TT-BCA 号通知第 4 条对车辆登记机构作出如下规定:
(i) 交通警察局登记公安部的车辆;本通告附录01中规定的机关、组织的车辆;外交代表机构、国际组织驻越南代表机构以及在这些机构工作的外国人的车辆。
(二)交通警察局登记以下类型的车辆(i 项车辆类型除外):
- 总部或住所位于直辖市辖区或市、交通警察局总部所在地的省辖市、县、镇的组织和个人的汽车、牵引车、挂车、半挂车以及结构类似于汽车的车辆(以下简称汽车);
- 拍卖中标车牌登记的汽车、依法没收的车辆首次登记、地方机关、个人拥有的排气量175cm3以上的摩托车;
- 外国组织和个人(包括地方领事机构)的汽车、摩托车、踏板车(含电动摩托车)以及结构类似摩托车的车辆(以下简称摩托车)。
(三)省、直辖市的区、镇、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区级公安局)负责登记车辆:汽车;总部和住所位于本地区的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摩托车(第i、ii、iv项规定的车辆除外)。
(四)乡、坊、镇警察(以下简称乡级警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第i、ii种情况除外):
- 中央直辖市的区、镇的乡级警察机关对在本地区设有总部和住所的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摩托车进行登记;
- 省辖区、镇、市的乡级警察(交通警察局、区、镇、市警察局总部所在的乡级警察除外)每年新登记摩托车数量为 150 辆或以上(最近 3 年的平均值)的,应登记总部和住所位于当地的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摩托车。
(五)对于特定地区,根据登记车辆数量、区域性质和地理距离的实际情况,省警察局局长应与交通警察局商定以下车辆登记决定:
- 对于每年新注册摩托车少于150辆的公社,公社级警察将直接注册车辆,或指派负责注册车辆的区、镇、市或公社级警察集中组织车辆注册;
- 对于机动车数量超过乡级民警登记能力的乡镇,除乡级民警直接登记车辆外,可指派已承担车辆登记任务的区、镇、市和相邻的乡级民警协助在本辖区设有总部和住所的国内组织和个人集中办理车辆登记。
(六)车辆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保障设施建设,安排便捷的场所受理车辆登记记录和手续,并优先在公共服务门户网站上受理车辆登记手续。
车辆登记地点必须设有地图、接待公民时间表、车辆登记员名牌、座位、停车位、意见箱,并向社会公开张贴有关车辆登记手续、车辆登记费用、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车辆登记规定的处罚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