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月20日起,个体工商户必须申报发票使用情况。
根据财政部第92/2015/TT-BTC号通知,自2015年11月20日起,个体工商户必须申报使用发票,适用一次性税率。
商户必须申报发票才能纳税。摄影:Chau Lan。 |
根据这一新规定,个体工商户除原有的一次性纳税外,使用直接发票还需缴纳附加税,这些规定给个体工商户带来了困扰。
该通知对个人营业性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租赁资产、彩票代理、保险代理、传销代理等纳税申报作出了详细的说明,修改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证券转让个人所得税、档案材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若干规定。
因此,年收入低于 1 亿越南盾的企业家可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收入在 1 亿或以上的,必须按照以下税率/收入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货物分销和供应(1% 增值税、0.5% 个人所得税);不带合同材料的服务和建筑(5% 和 2%);与货物相关的生产、运输和服务、使用合同材料的建筑(3% 和 1.5%);其他商业活动(2% 和 1%)。
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自2015年起,员工及其家属的丧葬、婚庆费用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5年7月30日起执行,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
据 Saigongiaiphong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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