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人民委员会被指示处理 278 个利用效率低下的办公室和公共服务设施。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25年4月2日发布了第224/KH-UBND号计划,内容涉及处理义安省下属机构、组织和单位闲置、低效使用和不当使用的办公室和公共服务设施。

处理278 栋房屋和土地是办公场所和职业活动设施。
应财政部要求,制定了第 224/KH-UBND 号计划,以处理 278 处房屋和土地,这些房屋和土地被用作办公室和公共服务设施,但未被机构、组织和单位使用、使用不当或用于错误用途,以避免浪费和损失公共资产。
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机关、组织、单位、地方重点推进办公场所、公共服务设施等已分配管理但目前闲置、使用不当、挪作他用但尚未批准处置方案,或已批准但未编制报告报送主管机关依据《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议决定的公共资产的审查和综合评估工作。同时,严格追究造成办公场所、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造成资源浪费的机关和个人的责任。
对于超出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或者与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等机制和政策有关的问题,各机关、组织、单位和地方需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负责处理的机关和有权决定的主管机关,并报省人民委员会(通过财政部门)及时审议、指导和决定。
财政厅应牵头协调农业环境厅、建设厅及相关机关单位,检查现状,评估处理方案,并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按照规定处理公共资产。
农业与环境部和建设部应牵头协调相关机构和单位,及时就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审查和调整提出建议,并符合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以避免在收到提案或请求时浪费资源。
农业和环境部指导各机构、组织、单位和地方政府,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对收回并移交给地方管理和处理的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总部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处理。
关于具体任务
对于已移交义安省管理的12处中央机关单位的房屋及土地设施,义安省人民委员会责成荣市人民委员会和桂峰县、新奇县、贵州县、安城县、奠州县、祥阳县、昆强县、琼柳县、宜禄县等县的人民委员会,根据已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按照《公有财产法》和《土地法》规定的格式,编制房屋及土地设施的处置方案,并送交财政厅审核。完成期限为2025年4月30日之前。
财政部应牵头并协调农业与环境厅、建设厅及相关机关单位,对荣市人民委员会及各区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提交省人民委员会审批,最终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完成日期应在2025年5月30日之前。
根据已批准的决定,各机构和单位被指派负责执行该计划。最长执行期限为自决定批准之日起3个月。
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农业环境厅按照《公有财产法》规定的形式,制定并提交财政厅审核的3处单位房屋及土地设施的重新安排或调整方案,并于2025年4月20日前完成。
财政厅应牵头协调建设厅及相关机关单位,对农业环境厅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交省人民委员会审批,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决定。项目竣工日期应在2025年4月30日之前。
根据已批准的决定,各机构和单位被指派负责执行该计划。最长执行期限为自决定批准之日起3个月。
对于区级管理下已获批准但尚未实施或因方案不适用而无法实施的190处住房和土地设施,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根据已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从以下几种方式中提出调整方案:保留继续使用、出售土地资产、变更土地用途;或按规定提出调整方案:撤销、转让、移交地方管理、处置等,并送交财政厅审核。对于无需调整方案的,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应当主动提出处置方案,明确提出解决方案和实施建议。完成期限为2025年5月15日前。
财政厅应牵头协调农业环境厅、建设厅及相关机关单位,对各区、市、乡人民委员会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估,并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完成日期应在2025年6月15日之前。
根据已批准的决定,各机构和单位被指派负责执行该计划。最长执行期限为自决定批准之日起3个月。
对于区级行政管理下尚未获得规划审批的73处住房和土地设施,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各区、市、乡人民委员会按照《公有财产法》和《土地法》规定的形式,紧急编制并提交财政厅审核。完成期限为2025年5月15日前。
财政厅应牵头协调农业环境厅、建设厅及相关机关单位,对各区、市、乡人民委员会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估,并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完成日期应在2025年6月15日之前。
根据已批准的决定,各机构和单位被指派负责执行该计划。最长执行期限为自决定批准之日起3个月。
根据本计划,省人民委员会要求省级机关、组织、单位、工会、区、市、乡镇人民委员会全面认真落实各项任务,节约节约、提高效率,避免公共资产损耗浪费;并按时汇报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对闲置、低效使用和废弃的工作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处置情况,向省人民委员会和有关机关全面负责,汇报信息、数据和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