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人民委员会任意向群众非法收取钱财。

September 12, 2016 10:16

河静省禄河县石榜乡人民委员会规定,本乡土地买卖双方均须向乡政府缴纳买卖双方总价的3%。

Trụ sở UBND xã Thạch Bằng, Lộc Hà, Hà Tĩnh.
河静省禄河县石榜乡人民委员会总部。

居住在义春县强建乡的NVT先生称,2016年6月左右,他在石榜乡拍卖会上买下了一块地,打算开一家海鲜餐厅。但由于发生海洋环境事件,顾客寥寥无几,他不得不将买来的地转卖以收回成本。“我和买地人去石榜乡人委会确认文件时,主席已经签了字,我们去一站式办公室盖章,但那里的工作人员却把我们带到会计那里,会计强迫我们主动向人委会缴纳1000万越南盾。”T先生说。

据石榜乡人民委员会会计T先生介绍,这笔钱是买卖双方自愿支付给公社的,用于建设他们的家乡。具体来说,这笔钱相当于双方买卖合同金额的3%。“我质疑这笔钱是自愿的,没有规定。而且,这块土地是通过拍卖购买的,而不是政府购买的,所以公社自己想方设法收钱,这不符合规定。”T先生很生气。在石榜乡人民委员会等了三天,T先生仍然没有拿到盖章,尽管该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已经签署了文件。

石榜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维平在接受《先驱报》记者采访时承认了这一点。“我刚上任,所以不太了解具体情况。这是上一代领导人留下来的。这笔收入是乡政府自己提出的,而不是县级政府提出的。我会在不久的将来对此进行调整。”阮维平先生说。

当记者和T先生的亲属带着文件前来核实时,石榜乡会计主管范福清(Pham Phuc Thanh)解释说:“我们昨天和T先生讨论过了。” “3%的费用是我们设定的,比较公平。他们虽然在拍卖会上买了土地,但搬到这里后,也使用了乡里修建的道路,并在乡里的诊所就医。” 范福清解释说,“乡里已经收这笔费用七年了。有些人交的钱比乡人民委员会规定的还多。”

禄河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潘文仁在接受《先驱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石榜乡人民委员会的收款行为是由乡政府自行决定的,而非县政府的政策。“县政府已经纠正了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提醒过他们很多次了,”潘文仁先生说。

据 Tien Phong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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