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对武金句先生和阮明光先生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正式建议秘书处考虑对原资源环境部部长阮明光、原河静省书记武金句等涉嫌参与福尔摩莎项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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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国旺主持召开第十三次检查委员会会议,审议对武金句、阮明光等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国旺主持召开第十三次检查委员会会议,审议对武金句、阮明光等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中央检查委员会刚刚发布了该机构第十三次会议的公报。该会议于2017年4月12日至13日在河内举行,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国旺主持会议。
此次中央检查委员会审议并总结了对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党委书记、越南合作社联盟主席、原省委书记、原省委书记、原河静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武金句的纪律处分等多项内容。
具体而言,就第一项内容而言,对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党组执行委员会及若干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央检查委员会认定,2011-2016年任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党组执行委员会不负责任,对检查、考核、监督工作领导不力,指导不力,导致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及部分人员在与福尔摩莎河静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国家管理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中央检查委员会表示,原越共中央委员、原党委书记、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阮明光作为党委负责人,对2011-2016年任期党委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足之处负有责任。
对于原党委委员、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副部长、原环境总局局长裴克选先生,党检机关表示,裴先生应对2011-2016年任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党委执行委员会的违规和缺点承担责任。
宣先生在签核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时不负责任,无视环境影响警告;对台塑公司环保工程建设的领导、指导、检查、监督也疏忽大意。
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阮泰莱对2011-2016年任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党组成员在审核和签署台塑公司废水排放许可证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负有共同责任。
资源环境部环境保护监察厅厅长梁维幸在担任福尔摩莎项目督查组组长期间,行为不负责任,没有对项目建设和试运行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麦清勇先生担任环境影响评估和评价司司长期间,不负责任地建议环境总局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内容的修改申请。
中央检查委员会认定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党组书记及上述个人的违规行为严重,根据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第263-QD/TW号和第181-QD/TW号规定,决定给予梁维幸先生撤销党内一切职务的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还要求秘书处对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党组成员、阮明光先生、裴克宣先生和阮泰莱先生进行审查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就梅青勇先生一案而言,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党委已给予纪律处分,解除其环境总局党委常委职务;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已给予纪律处分,降职其环境总局副局长职务。
第二项内容,关于对武金居先生的纪律处分- 党委书记、越南合作社联盟主席、原省委书记、原党委书记、原河静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原省委委员、党委书记、原河静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胡英俊也针对责任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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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静省前主席武金居先生和自然资源与环境前部长阮明光先生 |
河静省前主席武金居先生和自然资源与环境前部长阮明光先生
武金句先生应对2008年至2016年期间河静省人民委员会党委、省人民委员会以及2008年至2010年期间河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和失误负主要责任。他直接签署了多项违反规定的文件,例如:颁发投资许可证、租赁经济区外的海面;原则上同意台塑公司自行清理土地,建设污水排放管道……;在指导、检查和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责任感。
胡英俊先生应对河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的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中央检查委员会发现,胡英俊先生存在违规和缺失:签署了一系列违反规定的文件;允许福尔摩莎公司先开工建设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然后才办理手续。
武金居先生和胡英俊先生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
依据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反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第181-QD/TW号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纪律处分,解除胡英俊先生2005-2010年和2010-2015年任期河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职务。
中央检查委员会还要求书记处对武金句同志依法进行考察和纪律处分。
对于河静省人民委员会党委执行委员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足之处,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河静省委常委会认真研究并依据职权予以纪律处分。
此外,这次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审查并审结了一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检举控告案件。
据 Dan Tri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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